一、 总则: 1、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安全与文明施工方针政策,提高各施工企业安全与文明施工意识和管理水平,保障职工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扭转施工现场脏、乱、差的不文明现象,促进电力建设事业的发展,确保工程项目达标投产,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 本公司派驻现场的项目监理部、代表公司依据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中的人、机、环境及施工全过程进行安全评价、监控和督查,制止建设行为中的冒险性、盲目性和随意性,确保工程安全目标的实现和创造一个文明的施工环境。 3、 本细则为企业强制性监理工作标准,公司所属各项目监理部必须依据本细则实施安全文明施工监理,监理公司有关部门依据本细则进行对项目监理部工作的考核。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监理责任期内,以施工准备、施工实施、调试、试生产各阶段为主要范围的监理人员对工程所有参建单位的施工现场安全与文明施工的监督和管理。 三、监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2、《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国电火[1999]688号 3、《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电电源[2002]49号 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59-99) 5、《电力建设文明施工规定及考核办法》电建[1995]543号 四、职责 1、 监理公司按《监理合同》对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监理责任制和安全文明施工监理标准,聘任和培训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负监理责任。 2、 工程管理部依据安全监理责任制和本实施细则,指导、检查和考核各项目监理部的工作,对安全与文明施工监理负监理责任。 3、 项目监理部代表公司全面履行《监理合同》,贯彻实施细则,对安全与文明施工负直接的监理责任。 五、监理工作内容 1、 审查工程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有关安全法规和技术规范,如发现不能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和施工安全时,应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2、 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审查施工承包商编制的安全和健康工作程序。的确能保证工程项目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时予以确认。主要应审核以下内容: a)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组织机构; b) 安全文明施工的管理规定和责任制; c) 专职安全员和班(组)兼职安全员的配备与资质; d) 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3、 审查施工承包商施工组织设计,重大技术方案及现场所涉及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措施。 4、 审查重大项目、重要工序、危险性作业和特殊作业的安全施工措施,并监督实施。 5、 督促和检查施工单位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及分布、分项工程施工的安全技术交底(应有书面记录)。 6、 督促施工单位组织好每周一次的班(组)“安全日”活动,做到有内容、有目的、有记录。 7、 组织和实施日常现场跟踪监理,监理人员应在现场监督与检查以下内容: a) 检查、验证施工人员是否按照技术防范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及时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b) 检查主要结构、关键部位的安全状况,监督按规定使用“三宝”(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存在安全隐患的地方应设立明显标志和安全警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