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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发布时间:2019-09-10

1.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的卷烟库房;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

(4)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

(5)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6)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度等建筑;

(7)特等、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他等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8)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不小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9)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10)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1)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2.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3.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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