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技术导则是为切实做好我市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扬尘防治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48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办字〔2016〕66号)和《山东省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技术导则(试行)》(鲁建安字〔2016〕5号)等规定而制定的,下面是
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济宁市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技术导则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本技术导则适用于济宁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建筑拆除工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项目实施单位,对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负主体责任。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施工单位,对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负主要责任。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的监理单位,对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负重要责任。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扬尘防治管理人员和专职保洁人员。建筑面积5000㎡及以下的拆除工程各不少于1人,5000㎡以上的各不少于2人。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扬尘防治逐级技术交底制度,履行交底手续,并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现场应配备必要的扬尘防治设备、机具、材料等,采取封闭、覆盖、喷淋、绿化等综合降尘措施。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应做好扬尘防治工作记录和数据监测记录,建立完善的扬尘防治台账,并保存完整的扬尘防治档案资料。扬尘防治档案资料包括:扬尘防治责任书、管理制度、专项方案、技术交底、教育培训、检查整改记录、费用使用台账、车辆出入和冲洗台账、监测数据记录等。城市房屋建筑拆除工程扬尘防治,除执行本技术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及山东省现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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