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投资渠道的多源化、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投资方式的多样化、投资决策的分权化到实行项目招投标制、项目法施工、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工程合同管理制等,这些都有利地促进了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但从建筑业经历的多次改革来看,对建筑市场的灵魂-建筑工程造价管理都涉及不深,还缺乏从根本上来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建筑工程造价管理问题。
一、我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存在的问题
1.工程造价的形成缺乏市场机制。建筑业的招投标制虽然在建立市场价格机制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贡献,但是由于建筑工程的招投标是在计划价格的基础上实行,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施工单位的自主报价,所以目前的市场价格机制不能算是完全意义上的市场价格机制。
由于政府尚未能彻底转变职能,存在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另外,由于招标信息不充分等原因,造成建筑市场透明度差、缺乏公平竞争性,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程造价形成过程的合理性。
2.建筑业价格体系同建筑业的资源分配优化相脱节。我国建筑市场供给能力总量多年来一直大于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对建设的需求,指导价格水平理应呈下调趋势,但由于建筑产品的价格历史欠账过多,人工费、机械费等远低于消耗,所以形成价格经常上调的局面。这种上调的结果,实际上使价格信号失真,导致刺激建筑业供给能力总量进一步膨胀。
我国目前的工程价格机制是通过定额配价(及发布价格信息、指数调整等),价格长期固化在定额之中。这种“量价合一”形式的定额概预算制度,是对工程实施“半管制”。这种工程价格管理机制不可能达到价值规律自发调节建设市场供求关系的目标。另外,定额水平相对较高(符合一般国有企业的水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国有大中型施工企业,但由于工程价格存在较大的获利空间,从而使新的供给不断扩大,再加上配套措施不健全,这种办法实际上鼓励投资企业优先选择低价的乡镇企业,加剧了建筑市场的膨胀和无序竞争。
3.造价信息工作落后。在市场经济社会中,能否及时、准确地捕捉到市场价格信息是业主和承包商占有竞争优势和取得盈利的关键。在国外,政府定期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以供各类估算师对政府工程的估算作参考。同时,社会咨询公司也发布价格指数、成本指数等造价信息来指导工程项目的估价。
二、加强建筑工程造价管理的途径
1.建立市场价格管理体系。我国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中实行的定额定价制度,即“量价合一”的计价方法,标底按定额编制,投标价高于或低于一定程度即为废标,其实是变相地管制了工程价格。以市场为取向的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并不是反对定额中消耗标准部分,相反地,这部分是宝贵的成本资料,是政府、业主控制投资、承包商控制成本的重要依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管理的改革目标,是建立市场经济的计价模式,这种模式就是制订全国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给出统一项目划分下的各项目的消耗标准,在招标时,由招标方提供工程量清单,各承包商根据自己的实力,按照竞争策略的要求自主报价,业主择优定标,以工程合同使报价合法化,施工中出现与招标文件或合同规定不符合的情况或工作量,据实索赔,调整支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实行有效控制、动态管理。
2.建立科学的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国际上许多国家工程造价管理经验表明,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实行科学管理是工程造价管理的成功所在,因此在我国的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中,应逐步建立起完整的科学管理体系。建立科学管理体系应包括如下方面:建立工程造价信息库并建立多渠道的信息发布体系;大力发展工程造价管理咨询服务业;建立和完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加强计算机技术的应用。
3.引进新理念,促进观念更新。在我国的工程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往往由于业主和承包商之间作为完全对立的利益主体,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矛盾突出,虽然有各种相关的计价规定、定额和管理办法等,但对文件的解释和理解难达成共识,合作关系紧张,给工程结算管理带来了许多困难。
在长期的工程实践中,人们从单纯的合约关系,发展为对双赢理念的认同。所谓双赢,即合作的双方(或多方)通过共同合作实现各自的目标,在某种意义上讲都是赢家。在建筑工程造价管理中引入双赢理念,即投资者达到预期收益,承包商获得合理的期望利润。达到双赢,对投资者和承包商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要实现双赢,投资者与承包人不单纯是买方和卖方的关系,在某种意义上说也具有了共同获利的合作关系。
三、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配套措施
1.转变造价管理部门职能,改变管理方式。首先,工程造价管理主体应加以明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管理范围和管理职能,应该是全面的、专业的、深入到建筑市场造价范围内各个经济活动过程中去,它与主管合同立约前负责招投标的管理部门是相辅相成的,台前台后协同管理的。招投标管理部门主要管市场、业主、设计、施工队伍的准入市场的行为,而造价管理部门则管合同的计价方法、造价条款、市场价格信息、造价中介咨询机构和队伍等等。就目前状况看,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还处在初级阶段,市场运作机制发育还很不完善,放开价格,由市场定价还须相当一段时间。但我们必须从改革、发展的角度看定额,它要变、要改、要符合建筑市场的发展。
2.建立市场行为监督保障系统。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流的自由经济,而是法制经济。政府职能部门要运用法律、法规,规范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市场行为,依法制止垄断和种种不正当竞争,保障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健康运行,发挥调节作用,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3.加强对造价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管理。咨询中介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近几年我国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在建筑市场中起到了重要的中介服务作用。但作为一种新兴行业,确实存在不少问题:一是咨询人员素质差;二是业务行为不规范;三是不公平竞争比较突出;四是咨询市场供需矛盾突出,竞争激烈。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应从三个方面加强管理:一是理顺体制,加强领导。二是健全法规,加强治理整顿。三是积极培养咨询从业人员队伍,提高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