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运河杯”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规范“运河杯”奖评选活动,鼓励建筑业企业增强质量意识,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争创精品工程,推动全市群众性工程质量创优活动的深入开展,提高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运河杯”奖(以下简称“运河杯”奖)是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最高奖。“运河杯”奖的评选对象为在我市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获奖单位为工程主要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主要监理单位。
第三条 设立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运河杯”奖评选委员会,负责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运河杯”奖评选组织领导工作。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程建设科,负责评选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济宁市建筑业协会、济宁市装饰协会等相关协会参与“运河杯”申报材料的初审和工程复查工作。
第四条 “运河杯”奖由建筑业企业自愿申报,经各县(市、区)或市直有关部门择优推荐后进行评选。中央(省)驻济建筑业企业、市直建筑业企业直接上报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运河杯”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运河杯”奖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工程质量应达到市内领先水平。
第五条 “运河杯”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额一般不超过70个。申请“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泰山杯奖”、 “国家优质工程奖”和“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从“运河杯”奖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六条 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运河杯”奖评选委员会根据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中央(省)驻济建筑业企业的竣工工程数量及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确定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中央(省)驻济建筑业企业“运河杯”奖申报工程数量。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七条 “运河杯”奖评选的工程主要为我市境内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新(扩)建工程。
一、工业建设项目:工业项目主厂房、仓库、钢结构工程单独申报,建筑面积应在6000平方米以上。
二、交通工程:包括公路、铁路、桥梁、机场跑道、港口、码头、隧道、船闸、内河航运工程等。其规模应符合附件1的规定。
三、市政、园林工程:包括城市道路、立交桥、高架桥、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动、植物园等。其规模应符合附件2的规定。
四、公共建筑工程:其工程项目的规模应符合附件3的规定。
五、住宅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小区组团和单体住宅,其规模应符合如下要求:
(一)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住宅小区或组团;
(二)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含)以上。
六、装饰装修工程:公共建筑装饰装修类单体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及以上;装饰装修一次到位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工程;单位工程装饰装修造价500万元及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
七、幕墙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面积4000平方米及以上;单位工程幕墙造价300万元及以上。
八、水利工程:投资金额1500万元以上。
九、通信工程:投资金额3000万元以上。
第八条 以下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我市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国外工程及外埠工程(外埠工程项目所在地无质量奖评选的除外);
二、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三、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工程;
四、由于勘察、设计、施工、使用原因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
五、虽已通过竣工验收,但还有甩项未完(住宅初装修除外)的工程;
六、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过重大质量事故和一般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程;
七、已经参加过“运河杯”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
八、纪念性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申报“运河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定建设程序,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省有关节能、环保的规定,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工程质量达到市内同类工程领先水平。
二、已经通过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除住宅小区、组团和联合申报工程外,一般情况下,申报工程应为一个单位工程,一个单位工程只能有一家总承包企业施工。
三、工程竣工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没有发现质量问题或隐患。
四、工业工程的生产能力已经达到设计要求,各项技术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达到本专业市内领先水平。
五、住宅小区、小区组团工程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住宅小区总体设计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小区内公建、道路、生活设施配套齐全、合理,庭院绿化符合要求并已完成绿化,小区管理优良到位;所有单位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参与住宅小区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不超过三家;
(二)小区组团所在住宅小区的建筑面积必须在10万平方米(含)以上,小区内的所有建设项目都按照批准的小区规划、设计要求全部建成,满足使用要求;小区内各类房屋建筑的平面布置、立面造型以及配套设施等,均符合城市规划、设计和规范标准要求;组团内所有单位工程质量达到合格标准;小区组团应由一家建筑施工企业施工。
六、住宅工程应达到入住条件,入住率在70%以上,其它未入住的应达到使用要求。
七、工程建设过程中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制定有系统、科学、经济的质量管理目标和创优计划;有环保要求的工程在正常投产后须达到原设计的环保指标和国家相应的环保标准。
八、工程无拖欠分包单位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没有因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受到处罚的行为。
第十条 申报“运河杯”奖的总承包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业建设项目中,应是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二、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
三、在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工程或是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 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订联合承包合同的,可以联合申报。对于大型建设工程,两家以上建筑业企业分别与建设单位签订不同标段的施工承包合同,每家完成的工作量均在30%以上,且不少于1000万元的,可共同申报。
第十二条 为鼓励参与工程施工的其他企业共同创优,一项工程允许有两家建筑业企业申请 “运河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劳务分包企业不能作为参建单位申报。主要参建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总承包企业签订了分包合同或承接了建设单位按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承包合同;
二、完成的工作量占工程总量的15%以上;
第十三条 一个工程允许一家建设监理企业申请作为“运河杯”奖的主要监理单位。主要监理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监理合同,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完成了工程监理任务。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四条 “运河杯”奖申报程序:
一、建筑业企业原则上按工程所在地向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运河杯”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其中市直建筑业企业、中央(省)驻济建筑业企业直接向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运河杯”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二、申报“运河杯”奖的主要参建单位、监理单位,由主要承建单位一同申报。
三、市直、中央(省)建筑业企业申报的房屋建筑工程,应该征求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各县(市、区)申报属于市直管理的工程,应该征求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各县(市、区)或市直、中央(省)直部门依据本办法对企业申报“运河杯”奖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在“运河杯”奖申报表中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推荐意见并盖章,出具正式文件向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运河杯”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推荐。推荐2项以上(含)工程时,应在文件中注明被推荐工程的次序。
第十五条 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运河杯”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济宁市建筑业协会、济宁市装饰协会对推荐的“运河杯”奖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应将初审结果通过函件告知各县(市、区)或申报企业。
第十六条 申报材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材料的内容:
(一)申报资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二)“运河杯”奖申报表一式2份(其中一份单独装订);
(三)工程项目立项文件的复印件1份;
(四)工程项目报建批件(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备案证明、施工许可证)的复印件各l份;
(五)证明工程项目设计水平先进的文件或证书(复印件)1份;
(六)工程概况和介绍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请单独装订);
(七)获得工程质量奖项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八)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
(九)《山东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
(十)Ⅰ类、Ⅱ类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技术监督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各1份;
(十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1份;
(十三)工程无拖欠分包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象、无违反建筑市场秩序证明材料各1份;
(十四)总承包施工合同书的复印件1份;
(十五)主要参建单位的分包合同(承包合同)和有关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评资料的复印件各1份;主要参建单位实际完成工作量结算证明;
(十六)主要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合同复印件1份;
(十七)能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照10张;
(十八)工程竣工的总平面图和主体单位工程的平面、立面、剖面图的复印件各1份;
(十九)配有解说词的工程DVD光盘1张。
二、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运河杯”奖申报表》内有关单位签署意见各栏内,必须签署对工程质量具体评价意见。对未签署具体评价意见的,视为无效;
(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三)申报的各种资料必须准确、真实,并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资料中涉及到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定、工程性质和用途等方面的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一致。如有更改,必须有相应的手续和文件说明。
(四)工程光盘要重点突出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难点、亮点,技术措施,质量效果等内容,能反映主要施工方法和体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措施,播放时间控制在5分钟以内。
第五章 工程复查
第十七条 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运河杯”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济宁市建筑业协会、济宁市装饰协会对推荐的“运河杯”奖工程进行复查。复查组由熟悉工程质量,不同专业技术的人员3—4人组成,被查县(市、区)建筑业主管部门、有关部门配合工作。
第十八条 工程复查的内容和要求:
一、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的情况介绍。主要介绍工程概况,工程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保证质量的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实际水平和质量评定的结果,并观看工程DVD光盘。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状况。凡是复查组要求查看的工程内容和部位,被查企业都必须予以满足,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或拒绝。
三、听取建设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施工企业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四、查阅工程有关资料
(一)工程有关立项审批的全部资料。包括工程立项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批文件、报建批复文件等;
(二)工程技术与质量资料;
(三)工程监理资料(包括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等)。
工程有关资料按照规定,应该提供原件的必须提供原件。
五、复查组对工程复查的有关情况进行讲评。
六、复查组向评选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复查报告要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状况做出“好”、“较好”、“一般”、“较差”的评价,并提出“推荐”或“不推荐”的意见。
具体复查依据《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运河杯”奖复查实施细则》
第六章 工程评选
第十九条 “运河杯”奖的评选工作由评选委员会组织进行。评选委员会由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熟悉工程质量技术、担任过专业技术职务的协会、企业和行业的有关领导、工程质量专家组成。委员11人以上,其中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评选工作必须公正、严肃、认真,坚持高标准、严要求。
第二十条 评选委员会根据被推荐工程申报材料和工程复查组情况汇报,通过审查、观看工程录像、咨询、讨论、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预选名单。
第二十一条 评选委员会确定的获奖工程预选名单,在济宁市建设信息网公示一周后,提交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定批准。
第七章 工程表彰
第二十二条 获奖工程由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济宁市建筑业协会、济宁市装饰协会联合发文通报表彰。荣获“运河杯”奖的承建单位、主要参建单位颁发奖杯和荣誉证书。荣获“运河杯”奖的监理单位颁发荣誉证书。对获奖工程的主要项目经理颁发证书。
有关县(市、区)、部门和获奖企业可根据本地区、部门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获奖企业和有关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复制“运河杯”奖奖杯和证书。如有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纪 律
第二十四条 申报“运河杯”奖的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请客送礼。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五条 工程复查人员和评选委员会委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通报,直至撤销参加工程复查或评选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获得“运河杯”奖称号的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 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济宁市建筑业协会、济宁市装饰协会要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运河杯”奖称号的决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济宁市建筑工程质量“运河杯”奖评选办法》(济建〔2007〕136号)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济宁市建设工程质量“运河杯”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交通工程“运河杯”奖评选规模
2、市政、园林工程“运河杯”奖评选规模
3、公共建筑工程“运河杯”奖评选规模
4、济宁市建筑工程质量“运河杯”奖申报表
附件1:
交通工程“运河杯”奖评选规模
一、水运:
1、年吞吐量在100万吨以上及集装箱2万标箱以上的新建、扩建内河港口;
3、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其它水运工程和修造船厂工程。
二、公路:
1、长度在10千米以上的高速公路和50千米以上的一级公路;
2、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主跨跨度在100米(含)以上的桥梁、1千米以上的公路隧道;
3、长度在500米以上的独立公路大桥;
4、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大型互通立交及其它大型交通工程建设项目。
三、铁路:
1、编组站及30千米以上的线路综合工程;
2、长度在500米及以上的隧道;
3、长度在1千米或不足1千米但科技含量高,技术工艺复杂且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桥梁工程。
四、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交通工程。
附件2:
市政、园林工程“运河杯”奖评选规模
一、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互通立交桥;
二、长度在3千米以上的城市道路高架桥;
三、路面面积在8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
四、设有首末站的轻轨线工程;
五、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4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六、日供水5万吨以上的独立水厂;
七、日污水处理能力5万吨以上的独立污水处理厂;
八、长度在500米以上的城市跨河桥;
九、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其它市政工程、园林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