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情概述
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林某、王某、胡某龙、陈某生与黄某群、叶某生(另案处理)等人为牟取利益,时分时合,在中山市多个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利用各自控制或合作的多家公司以组团的方式联合操纵投标报价进行围标,对参与围标的投标人给予中标价2%-6%的经济补偿。目前查明,王某以上述方法串通投标金额合计人民币64055143.74元,林某以上述方法串通投标金额人民币35891151.81元,胡某龙、陈某生以上述方法串通投标金额人民币28163991.93元。
具体犯罪事实
1.2016年4月,中山市板芙镇湖州小学新校区工程(一期)公开招标。被告人林某、王某与黄某群、叶某生等人利用江西省建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赣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某平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某华建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某峰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等公司以上述方式进行串通投标。该项目由林某控制的赣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人民币35891151.81元。中标后,林某向参与围标的黄某群等人支付了约定的经济补偿,将部分工程项目转包给何某林(另案处理)并收取工程转包费用约200多万元。
2.2017年8月,中山市汽车总站人行立体过街及相应市政道路拓宽改造工程公开招标。被告人王某、胡某龙、陈某生等人利用贵州某建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某联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百某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阳某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某禾环境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广西某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某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第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某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宇某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八某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市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公司以上述方式进行串通投标。该项目由王东控制的广州市八某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金额人民币28163991.93元。中标后,王某向参与围标的陈某生、胡某龙等人支付了约定的经济补偿。
判刑情况
一、被告人林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与其之前所犯虚开发票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实行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
二、被告人王某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三、被告人陈某生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四、被告人胡某龙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