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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绿色建筑创新项目创建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9-03来源:山西省住建厅-工作通知

晋建科字〔2026〕103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建设管理部,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西省绿色建筑创新项目创建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9月1日


(主动公开)


山西省绿色建筑创新项目创建方案

一、项目名称

山西省绿色建筑创新项目。

二、创建依据

为深入贯彻《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办发〔2022〕1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加快推动建筑领域节能降碳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24〕45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公布创建示范项目清单的通知》(晋功勋荣誉组函〔2025〕1号)要求,全面落实中央及我省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培育绿色建筑新增长点,创建绿色建筑创新项目,形成带动示范效应,以点带面推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为城乡建设发展绿色转型提供有力支撑。

三、主办单位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

四、创建对象

主要包括以下民用建筑类型:

1.高星级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

2.装配式建筑(装配率AA级及以上);

3.节能建筑(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零能耗建筑);

4.低碳建筑(低碳建筑、近零碳建筑、零碳建筑);

5.绿色建造项目;

6.其他在绿色低碳领域具有显著创新性和示范价值的项目。

五、活动设置

(一)动员部署。围绕绿色建筑创新项目设置内容,印发创建示范活动工作方案,公开发布征集通知,动员符合条件的建设主体积极参与申报,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

(二)申报遴选。坚持边创建、边申报,申报主体对照评价指标提交材料,自下而上逐级审核,遴选确定培育项目。

(三)创建培育。申报主体按承诺要求开展项目建设和技术集成应用,主管部门加强对培育项目实施情况的指导监督和常态化培育。

(四)综合评审。培育项目满足条件后,提起认定申请。按照科学规范的程序,主管部门对申请项目进行逐个综合评审,确保综合评审结果公平、公正。

(五)公示复核。向社会公布综合评审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群众举报、投诉的,重新进行复核。

(六)通报授牌。经综合评审、公示、复核后,对符合标准的创建对象以通报和授牌等形式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六、创建周期

项目创建采用“每年培育、持续滚动、三年认定”的模式,分为培育和认定两个阶段。创建示范活动自2026年起至2030年结束。

1.培育阶段每年组织一次项目申报与评估,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山西省绿色建筑创新项目培育名单》(以下简称《培育名单》)。

2.认定阶段自2029年起,每年组织一次认定。

七、创建数量

1.培育项目。数量根据申报情况和项目质量确定。

2.认定项目。项目满三年培育期后,经综合评估,择优正式发文认定5—10个绿色建筑创新项目。

八、评价指标

(一)培育阶段

1.申报主体应为项目建设单位或开发单位,鼓励设计、施工等单位联合申报。申报主体应具备与本项目相适应的工程建设类企业资质,且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2.项目应位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建设手续完备,在建或近期拟开工。

3.项目应符合本方案第四条规定的创建对象类型,按照现行《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并承诺竣工验收备案后2年内获得相应星级绿色建筑标识(三星级绿色建筑通过住建部标识认定审查)。

4.项目应采用3项及以上绿色创新技术,技术应用方案合理,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潜力和示范带动效应,能够为全省绿色建筑发展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5.项目施工期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违法违规行为,申报单位及参建单位(五方主体)非严重失信主体,且无重大负面舆情。

6.通过设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建设管理部(以下简称“市县主管部门”)的培育进展核查。

(二)认定阶段

1.项目已纳入《培育名单》,完成三年培育周期并通过项目竣工验收。

2.项目应严格按照申报方案和承诺事项实施,并取得相应星级绿色建筑标识,绿色创新技术应用到位,达到国内同类项目先进水平。

3.项目应在设计、施工、运维等阶段实现绿色创新突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技术模式或管理经验,在节能降碳、生态环保、提升建筑品质等方面成效显著。

4.项目实施期间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违法违规行为,申报单位及参建单位(五方主体)非严重失信主体,且无重大负面舆情。

5.项目应通过省住建厅组织的综合评审。

九、申报程序

创建示范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市县主管部门开展形式审查,省住建厅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内容审查。

(一)申报储备

1.企业申报。申报主体准备申报材料,报市县主管部门审查。

2.市县初审。市县主管部门应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填写初审意见。设区市、综改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材料、书面推荐,并将申报材料、推荐函报省住建厅。

3.省级复审。省住建厅组织专家对推荐项目进行材料审核,提出评审意见。

4.公示发布。省住建厅在厅官网公示评审结果,公示内容包括拟推荐项目的基本情况、技术创新点,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复核无异议后,遴选确定培育项目,公开发布《培育名单》,接受群众监督。

申请认定

1.企业申请。满三年培育期且符合认定条件的项目向市县主管部门提起认定申请,市县主管部门审核报送省住建厅,省住建厅定期组织认定工作。

2.综合评审省住建厅成立专家组,对申请项目进行全面综合评审,重点考核其申报方案和承诺事项的完成情况、技术创新成果、示范带动效应等。

3.公示复核综合评审结果在省住建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组织复核。

4.发文认定经综合评审、公示、复核后,省住建厅发文认定为“山西省绿色建筑创新项目”。

十、认定形式

对符合标准的创建对象,以通报和授牌等形式予以认定。

十一、监督管理

加强培育核查

1.建设实施。申报主体严格按照申报方案和承诺事项组织项目建设。如需调整技术方案,应向设区市、综改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备;如有涉及创新技术、绿色建筑核心指标等重大变更,按原申报程序重新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实施,确保该项目的创新性与示范性。

2.监管核查。市县主管部门负责培育项目的日常监管,要实时掌握项目重大技术方案调整等情况,推进项目按承诺、要求建设。对于项目未达序时进度、创新技术不落地等问题,责令项目申报主体限期整改。每半年组织一次培育进展核查,重点核查项目进度、创新技术落地、重大设计变更等情况,并将核查结果分别于每年6月22日、12月22日前报送省住建厅。

3.随机抽查。省住建厅统筹做好项目培育监督管理。结合工程建设领域“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等工作,适时抽查市县主管部门培育工作和创新项目创建情况。

(二)严格退出管理

1.培育项目退出。对已列入《培育名单》的项目,在项目施工期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申报单位及参建单位(五方主体)为严重失信主体、有重大负面舆情的,项目整改期满仍不达标的,省住建厅应及时取消其培育资格,予以通报公示。

2.认定项目退出。对已获得认定的项目,在项目运行期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申报单位及参建单位(五方主体)为严重失信主体、有重大负面舆情的,省住建厅应及时取消其认定资格,予以通报并摘牌。

3.权利保障。作出取消培育、认定资格决定前,企业可提出陈述申辩,主管部门应保障企业相应权利。

十二、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市县主管部门要对创建示范活动进行专题安排部署,形成“储备一批、培育一批、认定一批”的滚动发展机制。在项目立项、土地出让、规划管理等阶段先期开展培育,建立本地区项目储备库,鼓励引导建设、开发单位和各方主体积极参与绿色建筑创新项目创建工作。深化创新项目培育,持续开展对培育项目的全过程跟踪服务,推动创建工作在培育周期内达到评价指标要求。

强化政策支持市县主管部门要协调各有关部门,积极落实绿色金融、税收优惠、建筑容积率、不动产登记面积核算等支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山西省绿色建筑创新项目认定结果作为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的良好信用记录,支持和鼓励在招标投标、评优评先、信用评价等方面依法依规推广应用。

)加强宣传推广。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对培育项目和认定项目的宣传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其创新成果、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组织现场观摩和技术交流活动,营造支持绿色建筑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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