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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吴文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9-08来源:广东省住建厅-公示公告

  被处罚人:吴文才

  2025年1月11日,由广东中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国鼎怡景湖畔花园3—6栋、21栋及地下室二区项目发生1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阳江江城国鼎怡景湖畔花园项目“1·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作为该项目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对项目部安全生产职责履行不到位,未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未能及时消除施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以上事实有《关于对阳江江城国鼎怡景湖畔花园项目“1·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作为项目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6年7月21日向你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6〕105号),你8月13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根据《阳江江城国鼎怡景湖畔花园项目“1·11”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中认定的问题,本机关认为你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事实清楚,你的陈述、申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第九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暂扣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粤建安B(2019)0004450)6个月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自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行。

  若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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