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王森
2025年4月11日,由深圳市宏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参建的光明中心区05-14地块初级中学(暂定名)项目发生1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光明新湖光明中心区05-14地块初级中学(暂定名)建设工程项目“4·11”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你作为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违章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以上事实有《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关于光明新湖光明中心区05-14地块初级中学(暂定名)项目“4·11”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作为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6年7月23日向你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6〕113号),你8月10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暂扣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粤建安A(2024)0027046)3个月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自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行。
若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