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物业服务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
黔建通〔2026〕53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透明度,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物业服务市场规范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全省物业服务信息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物业服务信息公示的重要意义
物业服务信息公示是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法定职责、回应业主关切的基本途径,也是防范物业服务矛盾、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的必要举措。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其作为物业服务市场治理的重要环节,统筹部署、持续推动,确保信息公示要求落地见效。
二、公示主体和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向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公示相关服务信息。由单位或者业主自行管理的物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公示内容
物业服务企业要依法依规公示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共收益收支、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及相关服务信息等内容,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要依法依规公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等(事项清单详见附件1,公示栏参考模板详见附件2),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项目基本概况
1.项目名称、总建筑面积(住宅/非住宅)、交付时间、物业招投标情况;
2.物业服务企业及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名称;
3.建设单位已交付房屋套数、专有面积、实际入住户数(业主大会成立条件基础信息);
4.车位情况,包括地面车位、地下车位数量,以及产权车位、非产权车位数量;
5.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组建)情况;
(二)物业企业基本信息
1.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原件或复印件),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的姓名、照片、联系方式,客服、工程、秩序、环境等岗位负责人的姓名、照片及联系方式(详见附件2-1);
2.物业从业人员配置情况等;
3.物业服务中心报修、投诉电话。
(三)物业服务合同信息
1.物业服务合同;
2.物业服务事项和服务标准;
3.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情况等。
(四)物业服务收费信息
1.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商业用房、别墅等分类列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地面车位、地下车位、临时停车等分类列明),物业费收费定价依据等(详见附件2-2);
2.其他有偿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门禁卡工本费、入户维修服务费等);
3.代收代交费用项目及缴费方式(如水、电费等);
4.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费收支情况进行公示(详见附件2-3)。
(四)公共收益信息
公共收益公示信息,按照《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全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黔建通〔2026〕45号)规定执行(详见附件2-4、2-5)。
公共收益公示由公共收益管理实施,包括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者其他依法承担管理职责的单位等。
(五)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信息
据实公示物业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项目、维修内容、预算金额、实际支出、分摊范围等)(详见附件2-6)。
(六)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信息
1.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姓名、联系方式等(详见附件2-7);
2.自行管理方案(小区自管)、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
3.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定;
4.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补贴开支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其他应公示的事项。
(七)行政部门、专营单位、维保单位信息
1.相关监管部门信息:住建、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市场监管、消防、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
2.专营单位服务信息:供水、供电、供气、网络通信等专营单位报修电话;
3.维保单位服务信息:消防、电梯等维保单位报修电话。
(八)其他信息
1.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应急事项、装饰装修禁止事项、隐患排查整改情况;
2.整治整改情况;
3.法律法规规定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公示的其他信息。
四、公示方式和期限
(一)公示方式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固定公示栏(牌)长期公示相关信息,并通过业主微信群、物业服务APP、微信公众号等信息化平台进行线上公示;必要时可采用书面通知、电子显示屏等方式补充公示。鼓励依托智慧物业服务平台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公示,方便业主随时查阅。
(二)公示期限
1.企业基本信息、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相对固定内容,实行长期公示,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在变动后1周内完成更新;
2.公共收益收支情况、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等,要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公示期不少于30日;
3.临时性、阶段性信息(如应急维修、突发事项等),要在事项发生后及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4.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或变更后,应当在30日内公示合同主要内容。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使用公示模板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指导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附件2《贵州省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信息监督公示栏模板》及公示样表的规定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栏规格原则上长不低于2.4米、宽不低于1.2米,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不低于本通知要求的前提下,对模板进行细化完善。纳入本年度攻坚范围的住宅小区应重点指导,率先推行使用。
(二)强化监督检查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物业服务信息公示情况纳入物业服务突出问题集中整治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及“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范围。对未按规定公示相关信息,或公示信息不真实、不完整的,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记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档案。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物业服务信息公示的相关政策要求,积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自觉履行公示义务,增强其规范服务意识;同时引导业主主动关注公示信息,积极参与监督,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中如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反馈。
2.6住宅小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公示样表( 年 月- 年 月)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9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