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有关企业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近日,我委陆续接到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及静海等区住建委报送的情况,反映在对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21家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过程中,存在通过企业投标时留存的电话无法取得联系,或者拖延、迟滞等现象。现公告督促相关企业于9月29日(周二)18:00前改正,主动联系相关监督检查人员(详见附件),协助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对未改正,以及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企业,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各区住建委将依法进行查处,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其参与本市公共资源交易所使用的USBKey介质证书和移动数字证书,采取限制使用等措施。
附件:被责令整改的企业名单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6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