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深入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持续深入推进自治区“治理物业服务突出问题”重大民生实事工作,聚焦整治物业服务质价不符、侵占业主公共收益等重点突出问题,现发布第六批物业领域典型案例,警示各物业服务企业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全面开展自查自纠,持续规范经营服务行为,不断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
案例一
基本案情:喀什市地矿花园小区物业公司未依法公示小区公共收益;在未取得业主大会表决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利用小区物业共用绿地、共用区域设施设备开展经营性活动。
处理情况:喀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对喀什贴心物业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企业将违规所得公共收益专项用于所辖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与养护工作。
案例二
基本案情:新疆东部万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昌吉州奇台县文锦佳苑小区(原奇台・上海花苑2号小区)建设单位,擅自将该小区14号楼一层、二层配套公共服务用房(建筑面积845.3平方米,规划用途为社区服务中心、物业管理中心、业主活动中心等)中的一层房屋对外出租给第三人用作库房,租期一年并已收取全年租金。
处理情况: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建规〔2022〕13号)房地产领域第6.2条之规定,认定该公司属较重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责令其将违法所得租金用于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工作,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并责令其限期恢复物业服务用房原使用功能。
案例三
基本案情:乌鲁木齐秦凤恒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利用小区公共部位安装自助洗车机、自助饮水机从事经营活动,损害业主共同利益。
处理情况: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建设局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新建规〔2022〕13号)房地产领域第6.8条之规定,认定该公司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未改正、属较重违法行为,决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55000元。
案例四
基本案情:新疆融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管理融创玖玺台小区期间,将小区门口红线内公共停车场外包给第三方运营公司进行管理。该第三方运营公司在未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授权的情况下,向二期门口商户收取“车位占用费”,允许商户占用公共停车位开展夜市经营,侵害了业主对公共区域的合法权益。
处理情况: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建设局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相关规定,依法对新疆融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75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恢复物业服务用房原使用功能。
案例五
基本案情:新疆恒鼎鑫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克拉玛依区向阳南小区物业管理中,未按规定按期申请电梯定期检验。该小区29栋左侧电梯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3月,自2026年3月起超过定期检验有效期后,该公司仍继续使用,现场无法提供检验合格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
处理情况:克拉玛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新疆恒鼎鑫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案例六
基本案情:哈密市欣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哈密市新师小区管理中,存在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行为。
处理情况:哈密市伊州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结合《新疆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2025年)》第六条规定,依法对哈密市欣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9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基本案情:和田市翠玉苑小区物业公司电梯超出检验周期仍在使用,且未提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处理情况:和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依法对和田坤和亿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企业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特种设备。
案例八
基本案情:阿勒泰哈巴河县西工业园区原金牛公司院内物业公司未提供2025年度电梯检测报告;电梯轿厢内未张贴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及乘客须知;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未书面任命特种设备安全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员。
处理情况:阿勒泰哈巴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依法对哈巴河县益美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企业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特种设备。
案例九
基本案情:昌吉州奇台县旭腾物业有限公司未经相关部门同意,擅自占用奇台县当代名筑小区一期北面门面房前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区域长148米、宽0.3米、深0.3米。
处理情况: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对奇台县旭腾物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退还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恢复原状。
案例十
基本案情:巴州尉犁县家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在罗布小区棉麻3栋与棉麻4栋之间的公共区域安装洗车设备从事经营活动,所得收益未纳入罗布小区业主委员会账户,归该公司私自占有。
处理情况:尉犁县建设局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尉犁县家洁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企业将上述违规所得公共收益专项用于罗布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工作,补充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