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重新印发文件?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印发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住建发〔2021〕6号)于2026年6月16日到期。为继续做好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工作,将文件与《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分配比例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15〕38号)内容进行整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实施意见》。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公房售后维修资金结息标准。由比照住房公积金存款结息调整为按照承办银行结息日一年定期存款利率结息。
(二)增加了住房基金中公房售前维修售后保修、严重损坏房屋改造资金使用范围,将严重损坏房屋的安全监测、翻建、加固修缮及维修期内住户安置周转费等纳入使用范围。
(三)将市内六区直管公产住房出售收入70%住房基金上交市财政局资金使用审核部门由原市房管中心调整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资金使用程序按照财政资金申请程序执行。
(四)使用公房售后专项维修资金的(含11%、14.4%),均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五)单位使用公房售后专项维修资金的,可以在工程启动前,先申请50%工程款的划拨手续,待工程结算后,再据实申请剩余资金划拨手续;也可在工程结算后,一次性申请办理资金提取手续。
(六)其他修改均为结合工作实际,补充完善细节内容及对文字表述进行精炼,主要内容未做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