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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29来源:海南省住建厅-省府办文件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维护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所必需的煤炭、电力、成品油、天然气(含液化气,下同)、运输,以及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以下简称煤电油气运)的生产和供给秩序,有效减少和缓解因煤电油气运供给不足或中断(以下简称紧张状态)所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发展改革委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分工方案》《海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南省预警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工作原则

  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工作应在监测预警为主的前提下,贯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科学监测、协调配合的方针,坚持预防为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先急后缓的原则。

  本预案是我省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处理的具体行动措施,具有规范性和指导性。凡与我省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有关的单位和企业,均须遵守本预案条款。

  1.4 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全省紧张状态的应急综合协调。

  1.4.2本预案侧重于建立监测、预警及应急机制,通过日常监测和调节,搞好煤电油气运等生产要素保障及重要原材料的供需衔接和应急调度。

  1.4.3 全省电力紧缺达到启动《海南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条件时,按《海南省大面积停电事件应急预案》处置。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省级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成立海南省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工业的副省长担任;副组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包括: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新闻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生态环保厅、省安全监管局、海南海事局、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海南业务办(以下简称海南能监办)、省公安消防总队、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华能海南发电有限公司、国电集团海南分公司、海南核电有限公司海南福山油田勘探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海油气电集团海南销售分公司、中海石油管道输气有限公司、中海海南发电有限公司、中海石油海南天然气有限公司、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海南美亚实业有限公司、海南太平洋石油实业有限公司、中石化销售海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海南销售分公司、中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中海石油化学有限公司、中海油东方石化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民生燃气股份有限公司、三亚长丰海洋天然气供气有限公司、海南铁路有限公司、海南省港航控股有限公司、海南海汽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海口美兰机场有限公司、三亚凤凰机场有限公司、海南海盛航运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人。

  2.1.2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办公室主任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分管副厅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经济运行处处长担任。

  2.1.3应急领导小组职责:接受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的领导,执行国家有关煤电油气运调度协调与应急处理的法规、政策,落实国家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级协调机制工作部署;协调有关部门和重点企业,实施煤电油气运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和综合协调,组织紧急生产、调运以及制定应对措施;对煤电油气运应急事件进行调查、核准并发布煤电油气运应急事件通报等。

  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制定单位预案,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跟踪检查督办煤电油气运应急工作措施落实情况;牵头协调电力、天然气、成品油、煤炭的供需衔接;负责制定全省煤电油气进销货、库存分级警戒线。

  (2)省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应急信息报送,确保信息发布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协调相关部门协同处置突发事件,共同做好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工作。

  (3)省政府新闻办:负责突发事件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工作,规范报道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协调解决信息发布、新闻报道中出现的问题。

  (4)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煤炭、电力、成品油、天然气及重要工业品的运输协调,按要求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有关运输情况;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负责各项与运输有关应急措施的落实。

  (5)省商务厅:负责成品油流通的监督管理,及时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进行预测预警,按期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报有关信息;负责协调企业进行成品油的紧急调度。

  (6)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协调做好城市主干道路的路障清理,保障排污设施的正常运转,指导恢复市政照明;负责协调企业做好城市燃气应急调度。

  (7)省公安厅:负责成品油、天然气道路运输车辆的通行秩序管理,维持治安和道路交通管制等工作;负责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疏导公共交通,做好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工作。

  (8)省生态环保厅:负责石油、成品油、天然气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和应急监测;指导市县政府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9)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检查工矿商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调、指导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

  (10)海南海事局:负责所辖水域内煤炭、石油成品油、天然气及其它重要生产要素水上运输安全监督和保障。

  (11)海南能监办:负责协调电力企业做好大面积停电事件应对工作,为电力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必要时,向国家能源局南方监管局申请支援。

  (12)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消防和应急救援,根据需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3)电力生产和供应企业:负责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电力设施应急抢修,保障电力稳定供应;做好电站大坝的巡查防护,及时报告险情;报告发电燃料、原料储存、供应情况,并建立自身监测体系,保持合理库存和供需平衡。

  (14)成品油、天然气生产和供应企业:负责维护成品油、天然气设施安全和应急抢修,保障成品油、天然气稳定供应;报告成品油、天然气储存和供应情况,并建立自身监测体系,保持合理库存和供需平衡。

  (15)其它成员企业:比照本预案,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应急预案,报告本企业与煤电油气运应急预案相关的信息。

  2.1.4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负责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和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煤电油气运日常监测网络,加强日常监测分析,及时掌握煤电油气运供需动态信息;组织火电企业与燃料生产供应企业签订长期供应合同,天然气大用户和城镇燃气供应企业与燃气生产企业供应签订长期供应合同;及时准确掌握全省煤电油气运形势,预测评估年度或特定时间段的供需平衡情况,牵头组织成员单位和有关单位研究制定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协调各单位、各环节的有效衔接,确保指令顺畅。

  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将本单位预案和应急领导机构人员的联络方式报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人员变动,应及时书面函告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2.2 市县政府职责

  各市县政府以及洋浦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在省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煤电油气运供应出现的各类事件应对工作。

  3.监测报告和预警

  3.1 监测

  3.1.1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加强煤电油气运运行监测分析,建立日常数据报送制度,准确掌握供需动态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平台建立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网络,并与国家相关部委、省相关部门、企业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有效衔接。

  3.1.2 监测预警工作应根据产生紧张状态的诱因,制定日常情况和紧急情况下的分类监测预警及工作规范,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及时发现具有全局性影响的煤电油气运供应异常现象。

  3.1.3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基础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相关统计资料和预警预报信息。

  紧张状态出现后,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情况,并协助调查核实,配合实施相关应急措施。核实确认出现II级及以下紧张状态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报应急领导小组备案并发布,I级紧张状态报省政府批准发布。紧张状态预警发布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

  3.2 报告

  3.2.1通过日常监测预警,已经发现或分析判断有可能出现煤电油气运紧张状态,煤电油气运生产供给、消耗、使用以及管理等有关单位应立即报告。报告顺序依次为:企业或行业主管部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急领导小组。

  3.2.2紧张状态报告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受控制程度,需要解决的突出问题,发展态势预测,应对措施建议等。

  3.2.3紧张状态报告主要范围(具体标准根据需要及时完善细化,国家、行业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3.2.3.1煤炭

  因港口、航运、天气或合同纠纷等外部因素影响电煤库存。

  3.2.3.2电力

  (1)因发电燃料、原料供应短缺等原因无法实现供需平衡,出现电力或电量缺口。

  (2)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设备故障、遭受破坏或打击,对全省电网局部或整体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

  3.2.3.3成品油

  (1)中石化销售海南分公司、中石油海南销售分公司、海南国盛石油有限公司、海南益岛燃气有限公司合计成品油库存低于警戒线。

  (2)由于管道事故、交通事故、运力紧张等原因影响成品油运输,造成部分地区成品油持续紧张。

  (3)由于管道事故等原因造成航煤供应紧张。

  3.2.3.4天然气

  (1)因天然气储备、生产、管网等设施故障、检修或遭受破坏,对天然气供应及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

  (2)由于港口、航运、天气等原因影响导致LNG库存低于30天,或上游气田检修前,按加大用量预测LNG库存低于30天。

  3.2.3.5运输

  (1)运输煤炭、天然气、石油、铁矿石等生产要素和大宗工业品的港口瘫痪,或外贸进口航运长时间受阻或中断。

  (2)要素保障应急物资运输受阻,急需组织铁路、航空、水路、公路运输送达。

  3.2.3.6重要工业品

  (1)水泥、化工产品等重要工业品生产所需的原料、能源等资源供应不畅,可能影响国民经济正常运行的。

  (2)国内其他省份出现重要工业品(医药用品、钢材)及原材料(煤炭、化工产品、原料药等)供应紧急状况,可能影响到我省正常供应的。

  3.3 预警

  3.3.1预防预警行动。发生或发现煤电油气运紧张状态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会同有关成员单位立即组织力量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指导有关方面采取必要控制和缓解措施,避免事态扩大。同时,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综合分析判断紧急状态对全省经济或重要产业的影响程度以及持续时间,提出应急措施建议。

  3.3.2预警级别及发布。按照我省煤电油气运特点,将煤电油气运紧张状态分为四个等级。

  IV级预警:一般紧张状态预警

  国家已经发布相关紧张状态的IV级预警,事态可能影响我省部分行业或部分重点骨干企业的正常生产,或国内其他省份出现紧张状态,并发布IV级以上预警,事态可能对我省部分行业或企业产生较大影响,或全省范围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预计未来3天内无法缓解:

  (1)全网电煤库存低于15天或电厂电煤库存低于12天;电力或电量缺口占当期最大用电需求比例的5%以下(含5%,下同);

  (2)成品油库存低于10天全省消费量;

  (3)管道天然气供应比事故前下降5%以上,10%以下;海口市或三亚市天然气供应下降10%以上,20%以下;LNG库存低于20天,或上游气田检修期间,按加大用量预测LNG库存低于15天;

  (4)因港口、天气原因或外贸进口航运长时间受阻、中断,影响重要生产要素和大宗工业品运输5天;水泥、化工产品等重要工业品生产所需的原料、能源等资源供应不畅,影响经济正常运行5天。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会商后提出IV级预警建议,报应急领导小组备案并发布。

  III级预警:较重紧张状态预警

  国家已经发布相关紧张状态的III级预警,事态开始影响我省,或国内其他省份出现紧张状态,并发布III级以上预警,事态可能对我省部分行业或企业产生较大影响,或全省范围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预计未来2天内无法缓解:

  (1)全网电煤库存低于12天或电厂电煤库存低于10天;电力或电量缺口占当期最大用电需求比例的5%以上,10%以下;

  (2)成品油库存低于7天全省消费量;

  (3)管道天然气供应比事故前下降10%以上,20%以下;海口市或三亚市天然气供应下降20%以上,30%以下;LNG库存低于15天,或上游气田检修期间,按加大用量预测LNG库存低于12天;

  (4)因港口、天气原因或外贸进口航运长时间受阻、中断,影响重要生产要素和大宗工业品运输10天;水泥、化工产品等重要工业品生产所需的原料、能源煤炭等资源供应不畅,影响经济正常运行10天。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会商后提出III级预警建议,报应急领导小组备案并发布。

  II级预警:严重紧张状态预警

  国家已经发布相关紧张状态的II级预警,或国内其他省份出现紧张状态,并发布II级以上预警,事态可能对我省产生较大影响,或全省范围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预计未来2天内无法缓解:

  (1)全网电煤库存低于10天或电厂电煤库存低于7天;电力或电量缺口占当期最大用电需求比例的10%以上,20%以下;

  (2)成品油库存低于5天全省消费量;

  (3)管道天然气供应比事故前下降20%以上,30%以下;海口市或三亚市天然气供应下降30%以上,40%以下;LNG库存低于10天,或上游气田检修期间,LNG库存按加大用量预测低于8天;

  (4)因港口、天气或外贸进口航运长时间受阻、中断,影响重要生产要素和大宗工业品运输20天;水泥、化工产品等重要工业品生产所需的原料、能源等资源供应不畅,影响经济正常运行20天。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会商后提出II级预警建议,报应急领导小组备案并发布。

  I级预警:特别严重紧张状态预警

  国家已经发布相关紧张状态的I预警,事态明显波及我省,或全省范围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预计未来1天内无法缓解:

  (1)全网电煤库存低于7天或电厂电煤库存低于5天;电力或电量缺口占当期最大用电需求比例的20%以上;

  (2)成品油库存低于3天全省消费量;

  (3)管道天然气供应比事故前下降30%以上;海口市或三亚市天然气供应下降40%以上;LNG库存低于5天,或上游气田检修期间,按加大用量预测LNG库存低于4天;

  (4)因港口、天气原因或外贸进口航运长时间受阻、中断,影响重要生产要素和大宗工业品运输30天;水泥、化工产品等重要工业品生产所需的原料、能源等资源供应不畅,影响经济正常运行30天。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会商后提出I级预警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发布。

  3.3.3预警期间根据紧张状态扩散或缓解情况,可以提高、降低预警级别;紧张状态消除时应及时做出撤除预警决定。

  4.应急响应与紧急措施

  4.1分级响应程序

  4.1.1煤电油气运紧张状态发生后,根据上级指示或紧张状态情形,应急领导小组召开紧急会议,分析紧张状态性质特点、扩散趋势、持续时间以及对社会经济各方面的现实和潜在影响等,综合判断紧张状态程度和影响范围,以及预警前后事态变化,确定启动紧张状态应急的级别,提出启动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4.1.2省政府批准启动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应分别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4.1.3应急响应分级:

  IV级响应

  应急领导小组组织省相关单位制定专项应急措施,定时对实施过程进行监控,并建立信息收集与传递通道,避免、缓解或消除紧张状态对个别行业产生的影响。IV级响应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0天预计。

  III级响应

  应急领导小组组织省相关单位制定并实施专项应急措施,对实施状态实时监控,并迅速建立信息收集与传递通道,避免、缓解或消除紧张状态对相关市县社会经济运行产生的较大影响。 III级响应时间按30天预计。

  II级响应

  根据省政府统一布置,执行省政府应急方案,或根据省政府要求,应急领导小组可组织省相关单位成立专业应急协调指挥机构,制定应急方案,对实施状态实时监控,并迅速建立信息收集与传递通道,避免、缓解或消除紧张状态对全省社会经济运行产生的严重影响。II级响应时间按60天预计。

  I级响应

  特别严重紧张状态的应急响应。根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统一部署,应急领导小组立即组织省相关单位成立专业应急协调指挥机构,制定应急方案,在规定范围内实施,并迅速建立信息发布与传递通道,避免、缓解或消除紧张状态对全省经济运行产生的特别严重影响。I级响应时间按90天预计。

  4.2 应急响应紧急措施

  应急响应期间,应急领导小组可以启动相应的紧急措施。

  4.2.1建立应急联络渠道。要求成员单位、有关单位的联络保持畅通,迅速建立与市县政府、有关部队后勤管理部门以及煤电油气运等重点企业的联系渠道。

  4.2.2启动应急值班制度。要求主要工作人员保持联络畅通,编制值班表并公布值班电话,特别紧急时实行24小时在岗轮流值班。

  4.2.3实行紧急会商制度。及时沟通情况、研究措施,制定急需的工作方案。

  4.2.4建立应急报告制度。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煤电油气运信息报告系统,密切跟踪紧张状态。向有关部门、组织或企业,提出快速上报有关信息的具体要求。

  4.2.5开展应急协调。根据省政府要求,可组织开展专项协调,临时调整部分资源配置,解决或缓解局部突出矛盾。

  4.2.6指导有关行业或企业加强需求侧管理和协调。在煤电油气运供给已经不能满足生产的情况下,动员需求方面顾全大局,服从分配安排。

  4.2.7情况特别紧急时提出应急调度方案计划建议,按省政府批准方案和授权以应急领导小组名义下达调度命令,并组织有关单位具体实施。接受调度命令的单位、个人应无条件执行。

  4.2.8组织有关企业紧急采购,动用政府应急储备物资或商品,征调相关库存物资或商品,缓解紧急需求。

  4.2.9在煤炭、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等特别紧缺的情况下,对部分地区或企业相关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实行临时管制,下达指令性生产、调配和运输任务。

  4.2.10对基本生活必需煤电油气运实行统筹分配。

  4.2.11启动实施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宣传报道等相关紧急措施,以及其他必要的专项紧急措施。

  4.3 应急措施保障范围和顺序

  4.3.1保障范围

  (1)国家党政机关、武装部队、公安机关;

  (2)救灾或应急指挥中心、急救中心和中心医院、消防机构及设施、病毒检验和保管实验室等;

  (3)生活用水,生活用天然气,居民用电等公共服务企业;

  (4)公共有线、无线通讯企业,广播电视企业,办理居民储蓄业务的银行;

  (5)城市交通、铁路、民航指挥调度中心,公共交通枢纽,公共交通工具;

  (6)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

  (7)季节性很强的农、林、牧、渔生产活动;

  (8)学校、国家级科学研究机构;

  (9)连续性原材料生产企业和涉及国计民生的大型能源生产、仓储以及物流运输企业;

  (10)娱乐、休闲、旅游、艺术等公共场所或企业;

  (11)其它涉及煤电油气运产品或服务消费的经济实体。

  4.3.2保障顺序

  紧张状态下,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措施保障顺序按《天然气利用政策》(发展改革委令 2012年第15号)、《有序用电管理办法》(发改运行〔2011〕832号)等规定执行。天然气按照以下序列优先保障:

  (1)居民炊事、生活热水等用气;

  (2)公共服务用气(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学校、政府机关、职工食堂、机场、火车站、港口、码头客运站、汽车客运站等用气);

  (3)带有公共服务设施和分布式能源用户的安全负荷;

  (4)以天然气为燃料的城市公交、出租车、载客汽车、环卫车等运输车辆;

  (5)重点工业企业等断气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害或设备严重损坏企业的安全负荷;

  (6)国家重点工程、军工企业用气。

  4.4 应急措施的调整

  煤电油气运应急措施实施期间,应急领导小组应对各种应急措施的实施效果组织评审或评价,及时提出调整、终止的建议。

  4.5 应急结束

  应急响应达到预期目的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提出结束紧张状态应急响应的建议,同时提出有关恢复措施和善后事宜处理方案,报省政府批准。

  5.后期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及恢复措施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和教训,分析事件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评估报告,向省政府报告并采取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和社会通报。

  6.应急保障

  6.1 信息保障

  由于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工作是以监测预警为主,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日常信息收集工作制度;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配合定期报送煤电油气运信息。

  6.2 经费保障

  6.2.1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所需的办公、信息、管理等经费(不包括日常行政办公费用),应编制项目预算纳入本部门年度预算申请,或经省财政厅同意后从已批准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

  6.2.2应急措施实施及后续处置期间所发生的储备动用、紧急采购、应急生产、征调涉及到的补偿和赔偿等费用,应编制应急项目预算,按照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后由省财政统筹安排。

  7.附 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1.1本预案所称煤电油气运综合协调应急处理,是指为防止发生煤电油气运供给不足或中断可能引发大范围社会经济和生活秩序紊乱,而采取有效预防、缓解紧张、控制危害、消除影响和恢复生产的全过程。

  7.1.2本预案所称煤炭,是指我省发电用煤和重要工业企业用煤。

  7.1.3本预案所称电力,是指我省电力企业发电、送电全过程。

  7.1.4本预案所称成品油,是指我省生产或输入我省的汽油、柴油、航空煤油。

  7.1.5本预案所称天然气,是指我省陆地、海域开采的,及输入我省的天然气。

  7.1.6本预案所称运,是指我省港口运输、航空运输、陆路运输和铁路运输。

  7.1.7本预案所称重要工业品,是指我省重要工业品生产所需的原料和能源,以及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急需的水泥、化工原料、医药用品等产品。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

  7.2.2本预案涉及的政府成员单位因机构调整发生变化,其职责随新机构的职能作相应调整;本预案涉及的成员单位发生变化应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便及时更新。

  7.3预案演练

  7.3.1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至少每3年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并对演练进行评估。

  7.3.2演练可根据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进行。

  7.4 应急人员责任与奖励

  7.4.1煤电油气运应急措施实施期间,相关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履行职责。对失职失责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7.4.2对在综合协调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7.5 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7.6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煤电油运综合协调应急预案的通知》(琼府函〔2006〕9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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