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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有关工作的通知(川建建发〔2016〕531号)

发布时间:2016-06-22来源:本站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有关工作的通知

川建建发〔2016531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6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川府发[2014]30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的通知》(建市[2016]63号)的有关要求,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建筑业在推动全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切实减轻建筑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是当前形势下四川省由建筑业大省向建筑业强省跨越的重要环节。2014年省政府出台《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的意见》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建筑业转型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发包分包、计量计价、工程款支付等环节上,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目前,建筑企业缴纳的保证金种类繁多,负担沉重,减轻建筑企业负担,为建筑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十分迫切。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优发发展环境,减轻建筑企业负担,激发建筑企业发展动力和活力。
二、采取有力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一)清理规范各类保证金。全面清理涉及建筑企业以及工程项目的各类保证金,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对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严禁擅自提高数额,任何单位不得拒绝建筑企业以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形式提交的工程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规范保证金的返还程序和时限。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有关部门应根据企业信用情况,实行差异化管理,对信用良好,近三年内未发生过拖欠、克扣劳动者工资行为的建筑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应降低现金缴纳比例。除保留以上4项保证金外,对于清查出的预付款保证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不出借资质保证金、项目保证金、安全文明措施费、生活预留地保证金、租地保证金、天然气上户保证金、用电保证金和拆迁保证金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一律取消,已收取的要于今年底前退还。
(二)
试行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工程担保成本,鼓励通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取得建设工程保证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利用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专业技术、无需授信等优势,通过对建筑企业履约能力判断,差异化进行保险费率调节,试行工程投标保证金、工程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保证保险方式缴纳。
(三)推行业主支付担保。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新开工建设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实行业主支付担保,担保费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实行业主支付担保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业主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提供保函的原件和加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公章的保函复印件。保函复印件于施工许可证办理完毕后存入施工许可档案。
(四)提高结算效率。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提高结算效率,进一步促进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完成竣工结算。免费提供造价纠纷调解服务,帮助企业解决造价纠纷,减少恶意拖延结算现象。
(五)加强招投标活动监管。一是强化行业管理部门对招标文件的备案管理,防止招标人设定过高资格条件、设置特定行业或区域限制、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或限定履约保证金形式、要求或者变相要求履约保证金以外押金等其他保证金、强制要求中标人垫付中标项目建设资金,或者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情形;二是强化监察执法工作,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受理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纠正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行为,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六)规范教育培训。坚持依法依规、促进发展原则,认真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准入类职业资格一律取消。开放建设执业资格人员及相关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形成有序竞争的培训市场,鼓励个人自学、社会培训、企业组织培训,推行网络培训,建立高效实用、成本低廉的培训模式,实行考培分离,切实保证和提高培训质量。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相应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对工作不力的,我厅将进行通报批评。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
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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