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处)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国家、自治区等层面陆续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向民间资本开放。民间资本的进入,对促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市政公用行业服务和供应保障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加强城市环卫作业市场管理,规范市场准入制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作业水平,根据《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参考山东等省份的经验做法,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二、内容说明
本办法共20条,主要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严格准入。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等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提交经营许可申请及规定的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方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等经营活动。
(二)明确职责。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审核、颁发等具体管理工作。
(三)明确条件。明确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包括通用条件、专用条件及其他条件。并对申报程序及材料报送提出具体要求。
(四)规范管理。对市、县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等各方的行为提出要求,推进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规范化管理。市、县市容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报告及信息公开制度,企业要及时做好信息变更及注销登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