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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06-12来源:本站

荣县府办发〔201739

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营造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推动我县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主体责任和监督执法职责

(一)全面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组织者、招标投标结果的使用者,是招标投标活动的主体,应全面履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招标人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管理、规范程序、明确责任、强化监管。不得将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规避招标,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干预评标或违规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责任不得因任何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标投标活动而获免责。

(二)县发改和科技知识产权局:负责全县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工程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制订招标投标实施细则;核准项目招标事项;负责对招标备案材料的程序合法性审查。牵头组织对所管辖项目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的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相应监督职责范围内的投诉。

(三)县级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规建住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林业局、县农牧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文体旅游广电新闻出版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制定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文件,对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进行备案,并对招标技术方案的合法性予以审查;负责对工程施工合同的审核,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相关工作;为招标投标当事人提供本行业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相应监督职责范围内的投诉;负责做好标后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

以上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对核准项目的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或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招标备案;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四)县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的招标控制价(评标价)、工程量清单的评审;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和工程量变更、新增工程价款结算进行评审认定;做好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

(五)县审计局:负责对纳入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结)算的审计监督。

(六)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县政府出台的涉及招标投标等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依法处理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复议案件。

(七)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全县招标投标活动的工商行政监督管理。根据招投标工作需要,配合县级相关部门查验投标单位或供应商的《营业执照》等是否有效,法人委托书是否在正常范围内,投标单位或供应商是否有不良经营行为;协助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围标、串标、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不良施工企业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八)县公安局:根据招投标工作需要,配合相关部门查验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身份证、印章等证件是否真实有效;对相关职能部门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围标、串标、弄虚作假行为等进行依法打击。

(九)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为全县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不断完善交易场所的监控、屏蔽、电脑、打印机、专用座机电话等设施设备,建立健全开标、评标及比选活动各项制度。规范和严肃招标投标现场管理,严肃开标、评标纪律,在开标室、评标室张贴相关制度;对评标专家和监督人员的通讯工具实行集中管理,维护现场秩序并对违反现场秩序的行为进行记录、制止和纠正,涉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职责的,移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二、完善招标投标操作制度

(一)规范联合招标和打捆招标。一个审批文件包含多个独立子项目,但这些子项目属于不同的项目业主,项目业主可以联合组织招标。同一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在同一时间段实施的,可以作为一个合同段或分为若干个合同段一次打捆招标完成。不同项目业主的同类项目,因特殊情况不宜独立实施的,可以联合招标,联合招标应签订联合招标协议,以一个招标人的名义招标。打捆招标和联合招标的监督工作由审批层次较高的部门负责。

(二)统一交易场所设置与服务。全县所有履行了项目审批、核准手续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开标、评标、比选及竞争性谈判等活动,一律进入荣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交易。

(三)严格规范招标行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事项组织招标投标活动,严禁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招标事项核准为公开招标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要实行电子招标,项目特殊不宜进行电子招标的,招标人须报经项目审批部门、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并分别报相应县级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实施。

四)稳妥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模式。拟实施工程总承包模式的项目,由招标人编制项目总承包实施方案,可研(立项)批复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报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项目分管副县长、常务副县长、县长决策后实施;可研(立项)批复总投资3000万元(含)—1亿元(不含)的,履行上述报批程序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决策后实施;可研(立项)批复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的,提交县委常委会决策后实施。

(五)强化招标投标信息公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补遗文件)、评标委员会组成情况、资格审查报告、评标报告关键内容(含开标记录、被否决投标及原因、综合评分单项得分及汇总得分)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合同公告等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生成的有关信息,在“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www.spprec.com)及时主动公开(保密工程除外),并确保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隐瞒、歪曲应当公开的信息,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未按规定发布、公示招标投标信息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六)严格执行招标文件规范文本制度。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使用统一的招标文件范本。资格审查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确需实行资格预审的,项目业主应在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时书面陈述原因,由项目审批部门商行业主管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招标核准意见中予以明确,资格审查一律采用强制性标准法,所有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招标文件由招标代理机构使用统一的招标文件范本进行编制,先由项目业主审查盖章后送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再送县发改和科技知识产权局审查备案。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法律法规分别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领导干部不得以召开会议研究提高资质、业绩资格要求条件等形式实施行政干预。

(七)规范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原则上不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项目业主确需派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的,应熟悉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项目经济、技术要求,且项目业主应在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时书面陈述理由,由项目审批部门商行业主管部门及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在招标核准意见中予以明确。获批准后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人数比例,派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但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被监督项目的评标专家或招标人评标代表参与评标。

(八)依法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标人。当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因不可抗力(非资金、技术、工期等原因)不能签订合同时,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中标人)发生与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人)相同情况,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当中标候选人(中标人)无正当理由弃标、不能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因弄虚作假等原因,招标人取消其中标候选人(中标人)资格,且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按中标候选人排名顺序,当前者无正当理由弃标、不能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因弄虚作假等原因而被取消中标候选人(中标人)资格时,其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能弥补第一中标候选人与后者投标报价差额或不能弥补而后者愿意补足差额部分,招标人可以依次确定后者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九)规范投标人异议处理程序。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情况、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按规定时限依法依规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未按规定时限提出异议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依法依规进行投诉。对不按规定程序、时限提出投诉或捏造事实、伪造材料、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予受理。招标人认为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的异议成立的,应当组织原评标委员会或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对异议问题进行复核,对存在错误予以纠正并重新公示评审结果。

(十)规范保证金和建设资金管理。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履约保证金可结合项目的实施进度、中标人的履约情况等因素,采用分段担保或分期退还等方式,禁止以任何方式变相退还履约保证金。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三、严格项目合同和履约管理

(一)严格合同涉及人员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 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须在签订合同前由中标人提供给项目业主,对不提供原件压证的,不予签订合同、不予办理后续手续,并严格执行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回注册资格证书原件的制度。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项目业主是实施压证施工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业主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管理责任,负责压证施工的审查及登记备案工作,并对有关项目业主履行压证施工的情况实施监督,并定期或不定期到施工现场检查到岗情况,抽查施工日志、监理日志和考勤登记等情况。

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不得更换。因特殊情况确需更换的,应符合有关建设工程管理人员变更管理办法的要求和条件,由施工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变更原因的原始证明材料,更换应征得项目业主同意,并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更换后的人员应为本单位人员,且不得低于原投标承诺人员所具有的资格和条件。

(二)严格项目发包管理。严禁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不符的(特殊情况已按更换程序办理的除外),视同转包,并依法严格查处。凡施工总承包合同未禁止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可以将非主体结构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必须经项目业主认可。

项目业主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或发现项目业主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三)严格合同价格管理。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勘察、设计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监理、造价全过程控制单位要严格履行职责,把好变更、签证关,从严管理设计变更程序。

(四)严格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审计机关在审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发现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减率达到20%以上的,以及重大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未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达中标价10%以上、金额50万元以上的或少批多增达中标价10%以上、金额50万元以上的,应当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四、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严厉查处违规违法行为

(一)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建立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加快制定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失信惩戒制度,推动建立完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依托全省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立完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推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对接共享,实现招标投标全流程公开透明和信息共享,促进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自律,引导诚信社会建设。

(二)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违法违规评标和定标、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签订合同、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建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规范查案行为;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责任追究衔接机制,对监督中发现的典型违法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时,必要时可依法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并通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可视情况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

(三)严格招标投标执法监督县级各行政监督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加强对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强化评标专家管理,按照职责分工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骗取中标、违法违规评标和定标、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投标文件签订合同、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立健全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动机制,加强协调配合,规范查案行为;推动建立行政执法与执纪问责、刑事责任追究衔接机制;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对监督中发现的违法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各级领导干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实行“一案双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和行政效能问责。

本意见从发布之日起施行,《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投标后续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荣县府办发〔2010〕15号)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的通知》(荣县府办发〔2011〕11号)和《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荣县府办发〔2009〕17号)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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