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赣江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建立住房保障领域诚信管理制度,督促信用主体诚信履约,是解决当前住房保障准入、使用与退出中失信行为,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的有力手段。为切实推进我省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对象
县级以上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的管理工作。
申请、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的住房保障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承租人(含共同承租人),相关企事业单位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含网站)均为信用主体,接受当地“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对其失信行为管理。
二、界定管理范围
各信用主体在住房保障申请、使用和退出过程中存在《江西省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划分标准》(附件)所列“失信行为”之一的,将被认定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按主体分为住房保障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承租人(含共同承租人)失信行为,相关企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含网站)失信行为;按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各级“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可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住房保障失信行为范围。
三、规范信息采集
“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在采集各信用主体失信行为信息时,要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做到采集及时、完整、真实无误,依法保护公民隐私和单位秘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采集:
(一)信用主体自行申报、承诺;
(二)“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在管理过程中获取的材料;
(三)相关部门提供涉及信用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材料;
(四)经查证属实的社会公众投诉、来信来访、媒体报道涉及信用主体违法违规行为;
(五)其他涉及信用主体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信息的情况。
四、分类实施惩戒
对一般失信行为,主要以告知、提示、教育、劝导其纠正失信行为等工作方式为主;
对较重失信行为,可采取警示、下达整改函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工作方式,并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重点关注对象在其失信行为纠正之前,再次发生较重失信行为的,实施联合惩戒;
对严重失信行为,应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同时实施联合惩戒。“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可根据法院判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认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由各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联合惩戒措施按照《江西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赣府字〔2016〕101号)执行。
五、加强动态监管
“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应建立住房保障失信行为档案,加强对住房保障失信行为动态管理。
(一)信息公开。应及时将列入联合惩戒名单的信用主体失信行为信息通过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信用中国(江西)”网站予以公开。
(二)异议申诉。信用主体可以向“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申请查询其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信息。信用主体认为其住房保障失信行为有误提出异议的,可向“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经核查信息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或撤销,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在信息核查期间暂不执行联合惩戒措施。因错误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导致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受损的,“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三)信用修复。“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应当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惩戒期限,规范信用修复程序,建立有利于信用主体自我纠错的信用修复机制。“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对申请修复的失信行为信息进行核查,已整改到位的,允许信用修复,修复后不作为惩戒的依据,但不删除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对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在失信行为改正后,“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应当将其退出联合惩戒名单,及时通过原公开渠道发布公告,联合惩戒相应停止。
六、完善工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县级以上“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纳入本部门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做好本地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工作。可将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各信用主体失信行为纳入监管范围。
(二)实现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加强与民政、人社、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数据联通,及时掌握住房保障申请人、承租人的经济状况、社保、住房等各方面信息,建立健全多部门审核联动机制,及时沟通解决住房保障审核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形成分工明确、定期协商、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三)保护信息安全。各级“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明确信息记录、归集、交换、使用等各环节管理流程和要求,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按规定需要披露失信行为案例的,要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信用主体的隐私保护。
(四)适时总结反馈。各市、县(区)“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部门”要适时总结住房保障失信行为管理工作的经验做法,及时反馈工作落实情况。
附件:江西省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划分标准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民政厅
2021年5月17日
附件:
江西省住房保障失信行为严重程度划分标准
序号 |
失 信 行 为 |
失信严重程度 |
信用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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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
较重 |
严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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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以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获得住房保障(实物或货币)。 |
以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 |
以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住房保障(实物或货币)。 |
以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住房保障(实物或货币),拒不退出。 |
住房保障申请人 |
2 |
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
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 |
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经劝导拒不改正。 |
承租人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保障性住房,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住房保障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 |
3 |
承租人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 |
承租人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 |
承租人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经劝导拒不改正。 |
承租人改变所承租保障性住房用途,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住房保障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 |
4 |
承租人破坏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房屋结构或未经允许擅自破坏原有装修而自行装修。 |
承租人未经允许擅自破坏原有装修而自行装修。 |
承租人破坏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房屋结构或未经允许擅自破坏原有装修而自行装修,拒不恢复原状。 |
承租人破坏所承租保障性住房房屋结构或未经允许擅自破坏原有装修而自行装修,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住房保障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 |
5 |
承租人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
承租人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拒不改正。 |
承租人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住房保障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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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闲置保障性住房。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住房,经劝导拒不改正。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保障性住房,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住房保障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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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承租人不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运营单位入户走访、检查排查和维修维护等工作。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或运营单位入户走访、检查排查和维修维护等工作。 |
住房保障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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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缴纳保障性住房租金、物业费。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保障性住房租金、物业费,且没做说明和备案,经书面催缴多次仍拖欠不交。 |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保障性住房租金、物业费,且没做说明和备案,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住房保障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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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承租人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无正当理由拒绝腾退保障性住房或按规定缴纳市场租金。 |
承租人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无正当理由在搬迁期满拒绝腾退保障性住房或按规定缴纳市场租金。 |
承租人住房和家庭经济状况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保障条件,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住房保障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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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或年度审核时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员、住房、经济状况等情况变化。 |
承租人在租赁期满或年度审核时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员、住房、经济状况等情况变化。 |
住房保障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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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拒绝政府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原经济适用住房。 |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拒绝政府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原经济适用住房。 |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住房保障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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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未取得完全产权或未满5年未经批准转售原购经济适用住房。 |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未取得完全产权或未满5年未经批准转售原购经济适用住房。 |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未取得完全产权或未满5年,未经批准转售原购经济适用住房,拒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住房保障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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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保障性住房提供经纪业务。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含网站)为保障性住房的出租、转租、出售等行为提供中介服务。 |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含网站)为保障性住房的出租、转租、出售等行为提供中介服务,拒不整改。 |
中介服务机构(含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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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为不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出具收入证明。 |
为不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出具收入证明。 |
为不在本单位工作的人员出具收入证明,经批评教育后仍然出具收入证明。 |
相关企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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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
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
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经批评教育后仍然出具虚假证明材料。 |
相关企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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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为企事业单位集体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单位不履行共同管理责任。 |
为企事业单位集体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单位不履行共同管理责任。 |
为企事业单位集体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单位不履行共同管理责任,经批评教育拒绝改正错误。 |
相关企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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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性质、用途。 |
保障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性质、用途。 |
保障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性质、用途,拒不改正。 |
相关企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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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 |
保障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 |
保障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拒不改正。 |
相关企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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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未按相关规定或有关约定履行服务或管理责任。 |
保障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未按相关规定或有关约定履行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 |
保障房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未按相关规定或有关约定履行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拒不整改。 |
相关企事业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