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开展2021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比对试验的通知
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验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能力,促进检测机构技术水平提升,强化检测机构监督管理,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经研究决定,开展2021年度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比对试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范围
在全市范围内从事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见证取样检测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测的检测机构。
二、比对试验项目
本年度比对试验项目包括见证取样检测和工程实体检测,见证取样检测项目为防水卷材力学性能、混凝土外加剂氯离子含量,工程实体检测项目为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三、组织方式
本年度检测机构比对试验,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行业协会)具体负责,分阶段实施,第三方服务机构应编制工作方案和作业指导书,明确比对试验参数、依据标准、时间安排、工作程序、评价规则和要求等。
届时第三方服务机构将按照工作方案和作业指导书要求,通知相关检测机构参加比对试验,制备、发放试验样品,收集回收试验结果,对返回试验结果进行汇总评定。本年度比对试验不向检测机构收取费用。
四、结果处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比对试验结果进行全市通报,比对试验结果为“不满意”、未返回比对试验结果的检测机构,暂停在本市从事相应的检测项目,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整改完成后向市住建委提出申请,经复查通过后方可开展相应检测项目,逾期未申请或复查未通过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依法进行处理。
无故不参加比对试验的检测机构,予以通报,列入重点监管企业,对其检测能力进行现场考核。
五、工作要求
(一)比对试验是评价和提高检测机构技术能力与管理水平的重要方式,是确保工程质量检测数据真实可靠性的重要手段,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按通知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二)各检测机构应独立完成各项试验,及时提交比对检测结果,不得有串通检测数据、租借非本单位仪器设备和人员、委托其他检测机构检测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视为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依法严肃查处。
(三)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做好具体落实工作,组织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参加比对试验,在每批比对试验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比对试验工作总结及结果评定报告,报市住建委建设质量安全处。
特此通知。
2021年3月15日
(联系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张亚杰;联系电话:28468925
市工程质量检测协会马桐年;联系电话:23245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