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法函〔2022〕31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合肥、亳州、宿州、阜阳、淮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局、房产管理服务中心),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城管执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新修订和新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执法实践,省厅对《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的第32、33、34、242 项进行了删除,对第36、133、164、165、234、235、240、244、245、249项内容进行了修改,制定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现予发布,于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
附件: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
2022年4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