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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督撤字〔2022〕50号

发布时间:2022-07-06来源:住建部-部发文件

潘翔:

  经调查核实,你在2013年、2017年申报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业务时,隐瞒被瓯海区人民法院因造价业务活动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的事实,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的行为。

  我部于2022年3月23日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2〕25号),你于2022年4月6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撤销你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鉴于你已完成注销手续,不具有可撤销的内容,我部决定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3年内你不得再次申请该项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2年6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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