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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燃气安全执法典型案例材料的函

发布时间:2022-07-12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建厅-文件通知

 桂建函2022510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单位:

今年以来,贵港市平南县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安委会统一部署,扎实开展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以高压态势持续打击燃气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取得明显成效。41日,贵港市平南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潘某某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案,判处潘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该案件为全区首例因非法经营燃气被判刑的案件,在燃气行业引起巨大震动。

为进一步规范燃气市场秩序,严厉打击燃气行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根据自治区领导的意见,现将贵港市平南县燃气安全执法典型案例材料印送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认真学习借鉴,持续深入开展燃气安全排查整治,理直气壮亮剑,挺起腰杆执法发现的燃气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按照新《安全生产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等要求,依法依规快从严从重处理做到监管执法严起来、硬起来、实起来,并向社会公开发布一批燃气安全执法典型案例,保持有震慑,以实际行动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712

 

贵港市平南县燃气安全执法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1107日下午,平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城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开展打击燃气非法经营日常巡逻排查工作中发现,平南县上渡街道雅埠村郑某业的废旧厂房内有人涉嫌非法经营瓶装液化气。执法人员在控制现场及涉案当事人潘某熙后,立即通知辖区上渡街道办和派出所到现场协助查处,在现场查获7313.5KG液化气钢瓶(其中41只实瓶,32只空瓶),8150KG液化气钢瓶(其中40只实瓶,41只空瓶),电子秤2台、过气设备一套。由于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液化气钢瓶的合法有效手续,为防止证据灭失后难以取证,平南县城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现场涉案物品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向涉案嫌疑人潘某熙发出了《平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平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平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协助调查通知书》,随后立即分别对潘某熙和郑某业开展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工作。

经初步查实,当事人潘某熙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燃气经营,非法经营金额达32.34万元。2021108日,平南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将该案件线索以书面形式《潘某熙案件移交函》,正式移送平南县公安局进行依法查处。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理结果

2021108日,平南县公安局受理并立案进行侦查,经深入调查取证,查实潘某熙非法经营案,涉案金额约66万元,非法获利约6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涉嫌非法经营罪;同年1116日潘某熙被批准逮捕。2022216日,平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潘某熙涉嫌非法经营罪向平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22322日,经平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认定,被告人潘某熙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液化石油气,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受刑事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熙犯非法经营罪罪名成立;202241日对潘某熙作出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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