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核查,你公司现有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不满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七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关于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丙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的相关规定。
我厅于2021年7月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2021〕1536号),整改期满后,你公司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仍未满足资质标准要求;2021年12月3日制作了《撤回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川建监理撤告字〔2021〕11号)并于2021年12月6日送达给你公司,你公司签收后,在规定时间内放弃了陈述或申辩的权利。
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二十三条“工程监理企业取得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的规定,我厅决定撤回你公司“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丙级”、“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丙级”资质。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及全部副本,到我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联系人:陈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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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