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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促进商品住房销售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5-09-03来源:辽宁省住建厅-政策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2015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坚持分类指导,因地施策,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015年4月和6月,省政府先后出台“辽9条”和“辽5条”,对稳定全省房地产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市场出现了积极变化。为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省委、省政府的要求,省住建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省地税局、省政府法制办,起草了做好促进商品住房销售工作的7条措施,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促进商品住房销售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75号)。主要目的就是促进商品房销售,进一步稳定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通知》的具体内容

第一条是要求各市开展调查摸底,尽快制订商品房去库存的工作方案。各地要抓紧对存量商品住房的基本情况以及开发企业的意愿进行调查摸底。结合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和城市危旧房拆迁改造计划,制订加快去库存方案,将小户型和户型适合的存量商品住房,纳入安置房房源。

第二条是原则上各地不再统一建设回迁安置用房,全面推行货币化安置。按照“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如期完成”的原则,制定棚改计划,推行货币化安置,特别是要推行“政府与动迁居民签订补偿协议、市场化解决安置房源、政府搭建平台组织团购、开发企业让利、动迁居民自主购买”的创新型货币化安置方式,进一步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打通保障房、棚改房、拆迁安置房与商品住房之间的通道。

第三条是再次调整普通商品住房认定标准。具体调整为:容积率1.0以上、单套总价200万元以下、单套建筑面积标准在168平方米以下。政策执行期限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

第四条是制定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激励政策。各地要贯彻落实好“辽5条”提出的激励政策,对居民在一年内卖旧买新,新房价格高于旧房的,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要结合实际制定阶段性激励政策。

第五条是加快释放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压缩贷款周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受理、审批手续;抵押手续完成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个贷率较低、结余资金较多的地区,要加大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和提取使用力度,加快支持住房消费。

第六条是继续组织好房交会和团购。各地要继续举办形式多样的房交会,组织居民开展团购住房,引导开发企业让利促销。各地可针对房交会和居民团购出台鼓励政策。

第七条是适度减少土地供应,稳定住房供应。各地要加强分类指导,编制本地区“十三五”住房建设规划,以住房规划调控开发用地供应计划和房地产开发计划。住房供应过量、商品房库存较大的地区,要合理控制开发用地供应总量,减少土地供应,科学调节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发放,调控商品住房供应节奏,保持住房供求基本平衡,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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