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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过渡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5-06来源:天津市住建委-通知公告

市住建执法总队,各区住建委,滨海新区及各功能区行政审批局,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23〕100号),为做好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即日起至2024年7月31日为过渡期。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自即日起,暂停受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申请(含资质增项)、延续、检测地址变更申请,其他资质变更事项正常受理。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实施意见出台后,我委将结合实际,制定资质审批实施相关要求,并启动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审批工作。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受理的检测资质许可事项,仍按原资质标准进行审批,颁发资质证照有效期截至2024年7月31日。此前我委颁发的所有仍在有效期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电子证照,有效期系统自动延(截)至2024年7月31日。

三、按照原资质标准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应在2024年7月31日前按新资质标准申请重新核定。逾期未办理重新核定的检测机构,原资质自动作废。

滨海新区及各功能区行政审批部门要认真落实好上述要求,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确保新旧资质过渡平稳有序开展。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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