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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24-04-23来源:浙江省住建厅-其他文件

1.指导监督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作,指导各设区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工作。

2.指导监督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推进城镇建筑垃圾和餐厨垃圾处置。

3.指导绿色社区建设、城市节水、园林绿化、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发展装配式建筑,推进环卫车辆清洁化。

4.负责城市建筑工地(舍房屋拆除)施工废水、噪声、废气、扬尘、恶臭,城市道路扬尘等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引导施工单位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

5.指导监督城镇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及运行维护。

6.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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