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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7-01来源:河南省住建厅-其他文件

  豫建函〔2024〕209号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和审核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一)房屋市政工程。省内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在建项目应于施工许可证发放后3个月内,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任一参建单位通过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将项目基本信息、合同信息、施工图审查和施工许可信息首次录入省平台,其他单位可后期完善本单位相关内容。现有在建项目录入时间可延长至2024年12月31日。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3.0版审批的新开工项目,项目信息自动通过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共享至省平台。省平台将获取的在建项目信息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项目竣工验收后,参建单位可补充提交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业绩指标、个人业绩等相关信息。

  (二)其他工程项目。省内已经竣工验收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工程项目,参建单位在申请企业业绩确认时,需提交立项批复、项目合同、竣工验收、工程款支付凭证等文件资料,以及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真实有效和竣工验收合格的书面意见,没有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可由建设单位出具书面意见。经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书面意见出具单位确认属实的,可将项目信息归集至省平台。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专业工程项目,由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专业部门确定业绩确认方式。

  (三)专业分包工程。依法从总承包单位承接专业工程的分包单位,可在已进入省平台的工程项目信息基础上,登记分包工程的合同信息、业绩指标和个人业绩等内容,上传分包合同、经监理单位确认的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分部分项验收记录、工程结算单、工程款支付凭证等材料。建设单位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承包工程按照总承包工程信息归集要求执行。属于房屋市政外其他工程项目专业分包工程的,还应提交相应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业绩真实有效和竣工验收合格书面意见。

  (四)历史业绩补录。省内已经竣工验收但未归集至省平台的工程项目,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企业可通过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补录新增工程项目信息,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企业需要对已经归集至省平台和全国平台的工程项目补充业绩指标和个人业绩的,企业补充及主管部门审核流程与历史业绩补录流程相同。个人业绩由参建单位录入,根据担任的不同职务,提供任职期间劳动合同、社保明细、项目任职文件、竣工验收备案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的相应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相关资料。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填写变更情况,提交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变更材料。

  二、工程项目信息分级

  (一)信息等级标准。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对工程项目信息区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级的主要依据为数据产生或审核的行政主管部门层级。其中,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为A级信息,由省辖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为B级信息,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为C级信息,由建筑市场主体填报但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为D级信息。信息分级的对象具体到工程项目各业务环节,同一工程项目的不同业务环节信息可根据具体情况定为不同的数据等级。

  (二)信息等级确认。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申请相应的项目信息等级。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企业资质的业绩或省厅直管项目可申请定为A级,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企业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可申请B级。无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资质需求的业绩,原则上按照项目监管部门确定业绩等级,省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资质审核明确要求业绩等级为B级的除外。

  (三)信息等级变更。在全国平台已经确定信息等级的工程项目,企业因资质申报需要申请业绩等级变更的,可以通过省平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提交业绩等级变更申请,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进行等级确认。

  三、工程项目信息审核

  (一)严格审核管理。企业对填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录入的工程项目信息应当严格审核把关,认真核对所有环节具体信息,可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平台或勘察设计质量监管平台进行核实,不能通过系统核实的,要开展实地核查。其中,申请A级的工程项目信息需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填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内项目编号,未进入该系统的项目,由省辖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同级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实地核查,上传核查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实地核查表。

  (二)提高审核效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等信息平台建设与运用,杜绝工程项目审批“体外循环”,主要依托信息系统核实项目信息,提升工程项目信息审核效率。自收到工程项目信息审核申请起,省厅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省辖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不含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时间)。确认通过的工程项目信息在省平台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自动推送至全国平台。不予通过的,审核部门要一次性告知退回原因。

  (三)不得随意删改。经审核确认的工程项目信息,原则上不得勘误、删除。确因信息错误、变更需要勘误的,企业应在全部工程项目信息完成录入后一次性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勘误申请,提交变更后的施工许可证或竣工验收备案资料等印证材料,由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厅,变化记录系统永久保存。除工程烂尾、合同解除、项目拆除等原因外,不得申请删除工程项目信息。删除虚假业绩的,相应审核部门要一并提交对相关责任人处理结果。用于资质申报的业绩,无论资质是否审批通过,申报业绩均不得勘误、删除。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压实审核责任,加强廉政风险防控,防止虚假工程项目信息入库。将虚假项目信息录入省平台的,严肃追究有关企业责任,记入我省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并将相应工程项目标注虚假项目。涉及审核人员违纪违法的,相应主管部门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并向省厅报告有关情况。

  (二)各省辖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对申请确认为B级的工程项目信息制定审核流程与实施细则,指导、监督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省厅要求及时、准确做好工程项目信息归集与审核确认工作。

  (三)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2024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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