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建定〔2024〕23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台风“摩羯”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有关部署要求,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项目参建各方的合法权益,现就台风“摩羯”灾后恢复重建有关工程计价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次台风属于不可抗力,其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执行;合同无约定的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7)中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二、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应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应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的施工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三、因台风影响造成的监测、检测及专家论证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
四、台风来临前,为减少台风损失,应发包人要求或施工单位报送发包方同意后所发生的加固、遮蔽遮挡等措施增加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费,由发包人承担。
五、由于台风造成不能按时竣工,其工期应合理顺延。发包人要求赶工的,赶工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六、灾后复工复产过程中,各参建主体应做好有关技术资料、影像资料等证据的收集和工程量确认工作,对在建工程因台风影响造成的损失和工程清理、修复费用据实结算,由发包人承担,具体内容包括以下:
1.基坑排水、地面、道路开裂或沉陷等应急处理工程。
2.坑槽清淤、塌方开挖、清洗工程。
3.服务于工程实体项目的措施项目(如脚手架、模板及支撑、安全网、防护设施等)的修复。
4.钢筋工程的拆除、修复及重新制作、安装。
5.管网工程的修复及清淤。
6.已进场用于实体工程的材料、设备及苗木的损失。
7.已完成的实体工程需进行修复或重新施工的。
以上项目产生计日工的,原合同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无约定的可参考当前市场计日工单价。
七、本意见未尽事宜请咨询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