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工〔2024〕332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海东市、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青海省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安全生产及质量管理,确保各项工程安全、有序、高效推进。根据《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下半年“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的通知》(青建工〔2024〕247号)要求,我厅成立专项检查组,于2024年8月13日至8月28日,分别对海东市、海西州开展了年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下半年“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现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海东市乐都区古城大街小学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海东市乐都区教育局,项目负责人范建才,施工单位青海宏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菊青,监理单位青海安茂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邓中佑。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1.施工单位未按要求配备相应的现场管理人员,主要管理人员均未到岗履职,且无考勤打卡记录。2.劳务分包单位未取得劳务作业备案证。3.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长期不到岗履职,资料签字均为代签。4.钢筋机械连接工艺试验不规范,未检测残余变形和最大力总伸长率。5.填充墙砌体拉结筋拉拔试验抽检数量不满足规范要求。6.施工单位两名特种作业人员(一名电工、一名电焊工)未提供符合相关要求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7.楼栋内部分临边、洞口安全防护措施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搭设。8.施工单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落实不到位,排查资料缺失较多,已排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未闭环管理。9.高处作业吊篮存在部分配重块破损,行程限位失效,结构件紧固螺栓松动,工作钢丝绳、安全钢丝绳端部、操作人员安全绳固定不符合规范要求,前支架安装与专项施工方案不符等情况。
案例二:互助县彩虹度假休闲中心建设项目—16号楼施工工程,建设单位青海互助磊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子彬,施工单位青海安东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岳臣,监理单位同舟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李雪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1.施工单位未落实全员实名制打卡制度。2.监理单位人员配置不满足相关要求,监理人员除总监理工程师外,均未在该监理单位缴纳社保。3.施工现场钢筋工程未按图纸及图集要求进行施工,存在底部加强区二层剪力墙竖向分布筋同截面搭接,连梁纵向钢筋配筋构造错误,主次梁节点处附加箍筋设置根数不满足设计要求等情况。4.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未提供带二维码的混凝土合格证。5.施工单位两名特种作业人员(架子工)未提供符合相关要求的特种作业资格证书。6.楼栋内部分临边、洞口安全防护措施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搭设。7.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按规范要求进行线路敷设,存在使用三芯电缆,无PE线,一闸多控,配电箱电器元件配置不符等情况。8.施工现场脚手架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搭设,存在作业层、层间防护措施设置不符,架体基础处理不满足规范要求,部分立杆悬空且未设置通长垫板,一层架体与建筑物未采取可靠连接等情况。9.施工现场模板支撑体系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搭设,存在扫地杆大量缺失,构配件(钢管、可调托撑)锈蚀、变形严重,立杆自由端超长,梁下无支撑等情况。10.塔式起重机存在基础大量积水,部分标准节螺栓松动,起重量限制器、回转限位失效,吊索具钢丝绳端部固结编织长度不足,未进行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日常运行、维护保养、定期检查资料缺失等情况。
案例三:互助县青稞酒特色小镇青稞酒科研服务中心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建设单位互助土族故土园景区管理委员会,项目负责人周君昌,施工单位青海禹功水利水电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何顺君,监理单位青海省人防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陶磊,检测单位青海衡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1.检测单位超资质承揽工程,将桩基检测业务违规分包。2.塔式起重机安拆单位无施工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3.填充墙砌体拉结筋拉拔试验抽检数量不满足规范要求。4.地下室防水卷材检测报告中检测项不满足规范要求。5.塔式起重机回转范围内钢筋加工区未搭设防护棚。6.电气焊作业中未按相关要求使用电气焊安全作业票。7.塔式起重机存在回转限位失效,吊索具钢丝绳端部固结编织长度不足,未进行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等情况。
案例四:海西州乌兰城西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工程,建设单位乌兰县卫生健康局,项目负责人王冰,施工单位湖北凯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杨兴伟,监理单位成都建设城建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刘平。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1.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均未到岗履职。2.施工现场未安装考勤打卡设备。3.建设单位未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人工费用。4.钢筋机械连接未进行工艺性试验。5.施工现场Φ20的钢筋(西宁特钢)进场后未进行见证取样复试。6.施工现场钢筋工程未按图纸及图集要求进行施工,存在楼梯下部纵向钢筋少设,梁上部纵向受力钢筋弯锚长度不满足抗震构造要求,梁端箍筋加密区箍筋根数不满足图集要求,结构短柱箍筋未按图集要求全高加密,一层楼梯纵向受力钢筋未锚入梯梁等情况。7.施工单位未按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2版)开展相应的安全检查工作。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未按规范要求进行线路敷设,存在使用非可见触点电器元件,PE线不贯通,总配电箱漏电断路器参数错误等情况。9.外脚手架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搭设,存在未按要求设置抛撑,剪刀撑设置错误,作业层未设置水平防护措施等情况。10.施工现场楼栋内、配电区域消防设施设置不满足规范要求。
我厅已对上述通报的典型案例项目下发执法建议书,并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信用扣分。各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引以为鉴,进一步强化各方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认真落实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相关规定,加大危大工程管理力度,切实将工程安全管理要求落实到位。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切实增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要结合通报中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加强日常检查督查,对市场行为、人员配备、到岗履职、危大工程、起重机械、管理资料等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逐项整改销号,并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惩戒力度。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全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