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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文书参考样式》(2024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05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建厅-文件通知

各设区市城管局(委),南宁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北海市市政管理局,防城港市、崇左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全区城市管理制度化法治化建设,规范全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提升依法行政水平,结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最新要求,以及我区工作实际,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组织修订并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文书参考样式》(2024版)(以下简称《参考样式》),现印发给你们。

全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其他主管部门可以参照适用《参考样式》。请各单位在使用《参考样式》过程中注意总结工作经验,及时反馈意见,我厅将适时对《参考样式》予以完善。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1031

(此件公开发布)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

处罚文书参考样式(2024年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法律文书制作与使用说明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填写

(一)自然人:填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一般与居民身份证的信息一致。

(二)个体工商户: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以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填写字号、经营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有效证件类型及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无字号的个体工商户,以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填写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有效证件类型及号码、地址、联系电话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填写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证照类型及编号、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一般与营业执照或者登记文件上的信息一致。

二、文书编号规则

法律文书的编号统一由文字与数字相结合的方式设定,文书编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城管+文书简称+年份号+顺序号组成。

(一)地区简称。一般与同级人民政府发文文号使用的简称相同,如南宁市青秀区简称“南青”。

(二)文件简称。文书简称用文书标题中的关键字加上“字”表示。例如,行政处罚告知书的简称为“城管罚告字”。

(三)年份号。文书制作年份号用“〔  〕”表示,内填具体年份数字。例如,2023年制作的文书为“〔2023〕”,2024年制作的文书为“〔2024〕”,以此类推。

(四)顺序号。文书顺序号内填4位阿拉伯数字,按照案件办理的先后顺序编制,自0001号至9999号,自然递进。

三、文书制作基本要求

本说明中所称文书,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法律文书式样。文书制作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关要求。文书由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按照规定的式样自行印制,并由本机关监制和管理。

(一)文书规格。

除有特别要求的文书外,所有文书制作统一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执法过程中需要利用手持移动执法设备现场打印文书的,在文书格式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文书规格大小可以适当调整,参考规格为宽度80cm60cm的打印卷纸。

(二)文书格式。

制作、打印文书时,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1.标题:文书标题中行政机关名称使用3号小标宋简体;文书名称使用2号小标宋简体;文号使用4号仿宋或者仿宋_GB2312

2.正文:同一文书正文尽量保持字体、字号一致,需加盖公章的制作式文书,正文使用4号仿宋或者仿宋_GB2312;表格内文字使用4号仿宋或者仿宋_GB2312。阿拉伯数字使用4Times New Roman

3.落款:使用4号仿宋或者仿宋_GB2312

4.排版:行距为固定值28磅,表格及填写式文书尽量一页排完。落款需加盖公章的制作式文书,公章与正文尽可能同处一页;文书页数在2页或2页以上的,需标注页码。

(三)填写式文书制作要求

1.文书可以直接电脑打印或手工填写。手工填写的,应当使用黑色水笔、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空项用“/”反斜杠处理);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准确;有选择项的应当根据需要勾选,文书中“”表示其内容供选择,在选定的“”中打勾,选择“其他”的,还应当在随后的横线处填写具体内容。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

2.文书所留空白不够记录时,可加附页,所加附页也应当按照文书所列项目要求制作,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捺指印,并按顺序编页码。

3.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当场出具的文书可以采用自带复写形式,并标注联号。

4.文书中的记录内容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记录中应当避免使用推测性词句,防止发生词句歧义。描述方位、状态的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5.填写法律依据时应当写明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称,并具体到条、款、项。

6.文书末尾应当按照要求写明出具文书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并加盖该机关的印章。

7.需要当事人签名确认的文书应当由其本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属于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人签名,或者加盖单位印章。

8.文书中的法律救济途径告知部分应当在相应的横线处写明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复议机关名称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人民法院名称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

9.各种清单中“编号”栏,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按材料、物品的排列顺序从“1”开始逐次填写;“名称”栏填写材料、物品的名称;“数量”栏填写材料、物品的数量,使用阿拉伯数字填写;“规格”栏填写材料、物品的具体规格;“型号”栏填写材料、物品的具体型号;“备注”栏可另外填写材料、物品的品牌、颜色、新旧等特点。表格多余部分应当用“/”反斜杠划掉。

10.调查(询问)笔录、听证笔录等内容的记录采取问答形式。记录时,每段应当以“问”、“答”为句首开始,回答的内容以第一人称“我”记录。

11.文书内容不得涂改,必须更正的,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捺指印确认,或者重新制作。

四、复印件(影印件)制作要求

(一)当事人提供身份或资格证明或其他文件原件的,复印(影印)后,由执法人员在不影响重要信息处手写“与原件核对无误”,签名并签署日期;或加盖样章印章为方形,尺寸约6cm(长)*2cm(宽),采用蓝色油墨,填写相关内容。

   

   

(二)当事人仅提供复印件的,由当事人在不影响重要信息处手写“此件为复印件(影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签名并签署日期;或加盖样章(印章规格同上),填写相关内容。

   

   

   

(三)特殊情况下,由行政机关调取的主体证明材料需经当事人核对,由当事人在不遮挡重要信息处手写“经核对此件信息与本人身份信息无误”或“经核对此件信息与本单位主体信息无误”,并签署姓名和日期。

五、文书适用注意事项

(一)文书主要可分为“填充式”文书和“文字叙述式”文书。“填充式”文书有一联式和两—三联复写式两种,对于“填充式”多联文书,第一联应留存行政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涉及第三联的,如扣押物品需要第三方保管的,应当将第三联文书交保管人。

(二)涉及“文字叙述式”记录的文书,应当场交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直接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逐页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意见,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鉴覆盖,当事人认为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在笔录上注明“笔录上述内容已阅,记录与我说的相符”或者“以上笔录记载与本人口述无误”等意思的语句,并签名、注明日期。

(三)部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可能增加“失信行为”认定和其他将受到惩戒的内容,是社会治理方式创新的尝试,由于各地进展不一,可结合实际,自行在文书中添加使用。

(四)《参考样式》中文书的顺序不代表行政执法程序。

六、其他要求

(一)《参考样式》正式印发后,2020年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执法行政处罚文书参考样式》自动失效。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其他主管部门可以参照适用《参考样式》。


文件下载: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文书参考样式》(2024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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