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加快推进房屋市政领域工程项目建设,规范完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依据《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并办理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范围
(一)下列建筑工程应当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我省施工许可限额有关规定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除外):
1.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2.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污水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城市道路、城市桥梁、城市隧道(指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公共交通、轨道交通、环境卫生、照明、绿化、广场、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3.单独立项的其他行业专业建设工程配套房屋建筑、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4.既有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二)下列工程不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范围:
1.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外的其他行业工程;
2.整体立项的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矿井、水库、通信线路、电力等其他专业建筑工程配套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
3.拆除工程以及其他依法不实施施工许可制度的工程;
4.依法核定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
5.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
6.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7.既有住宅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8.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二、房屋建筑工程施行分阶段施工许可
满足条件的房屋建筑工程施行分阶段施工许可改革。建设单位在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并具备满足施工要求的图纸和其他要件后,可选择分阶段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具体实施要求如下:
(一)建设单位可根据施工进展需要,按照基坑围护、主体工程底板以下(不含底板)、主体工程底板以上、装饰装修及室外附属工程四个阶段分别或组合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二)建设单位可以按阶段顺序组合申请施工许可,不允许跳跃阶段申请。分阶段首次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建设单位通过申请施工内容变更方式申请余下阶段施工许可。
(三)工程总承包合同或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应明确桩基工程和主体建筑由同一施工总承包单位实施。四个阶段的施工总承包单位须保持一致。
(四)建设单位申请主体工程底板以下(不含底板)、主体工程底板以上、装饰装修及室外附属工程阶段施工许可时,需提交与阶段内容相对应的施工图审查合格报告。
(五)重点项目施行“绿色通道”。勘察、设计质量较高、信誉较好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揽的省、市(州)、开发区列入重点项目清单的建设项目,建立施工图审查“绿色通道”,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分别做出相关承诺,经市(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受理审查的同时出具“形式审查通知单”,用于先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六)建设单位申报施工许可前,需在图审系统完成施工图审查(登记),对施工图审查项目,凭出具的“合格书”作为施工许可证申报材料,对免予事前审查项目,凭“登记表”作为施工许可证申报材料,作为施工许可证申报材料。
(七)阶段申领的施工许可应同时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着重加强分阶段施工许可项目批后监管。
三、严格依法依规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手续的有效文件为:依法履约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属证书等。乡(镇)建筑工程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手续为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并提供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合同或者协议。所有建设项目使用建设用地的均需依法办理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相关法律政策明确可以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对于充电桩等按照设备管理的相关配套服务设施,以及老旧小区用地范围内的管线等基础设施更新改造,无需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既有住宅小区内利用公共空间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按照设备管理,无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应提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自然资源部门政策调整则以新政策规定为准。
(四)规定进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程,在发放施工许可前,需提交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出具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五)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管。宗教活动场所改建、扩建、重建、新建,应当经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六)加强对涉及地下管线的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地下管线的,应提供地下管线分布图、专项保护方案及应急预案,未提供的,不得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七)对既有房屋进行的简单装饰装修工程,如墙面粉刷、门窗更换、水、电、暖线路改造等,可由项目属地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项目性质,出台施工许可办理简化条件的相关措施。
(八)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原施工许可证应由发证机关在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备注栏内标注因何故于何时终止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与原施工单位解除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协议,已完成的工程应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标注终止信息的施工许可证可作为施工单位的非在建项目证明。
(九)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单位工程信息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提交变更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等信息,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提交变更申请,由发证机关审核后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单位工程取消不再建设的,发证机关应在备注栏中标注何时何因何单位工程不再进行建设。
(十)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办理中止施工及恢复施工相关手续。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满一年的,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应对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书、参建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信息及建筑施工场地是否具备施工条件进行核验,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应要求相关单位按合同约定配备原有人员;原有人员不能到位的,相关单位应按不低于原合同约定条件配备人员并经建设单位同意。经核验,符合施工许可证初始核发条件满足恢复施工要求的,施工许可证继续有效,在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备注栏内标注因何故中止施工,于何时核验,何时允许恢复施工;人员发生变更的,应按照第(十)条规定办理人员变更手续。不符合施工许可证初始核发条件的,应在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备注栏内标注因何故于何时终止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十一)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等人员发生变更的,相关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基本的变更程序,同时建设单位应于5日之内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核发变更后的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变更按照《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人员管理的通知》(青建工〔2024〕94号)要求变更。未完成网上变更程序的,视为项目负责人未完成变更流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项目负责人不允许变更。
(十二)对于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即擅自施工的行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后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对于未完工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补办施工许可证的,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所列明的条件。其中第四项“已经确定施工企业”,要求对于未完成部分达到必须招标条件的,需依法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施工企业;第六项“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已完成的工程应经建设单位组织验收合格。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
(一)除保密工程项目外,房屋建筑及市政类工程项目均应在“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不得将工伤保险、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作为办理条件。
(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严肃查处未批先建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大施工许可信息公开力度,将许可依据、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和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或者有关网站予以公示。加强对施工许可核发、变更等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审批条件,对人员离职转注等情况,要及时督促相关参建单位、建设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完成变更流程。
(三)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监督检查力度。省级及市(州)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的监督检查力度,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否依法依规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作为检查内容,对发现的不符合条件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及时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