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名称:深圳市深勘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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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地址):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大岭社区中梅路润达圆庭1栋A座1405
2024年7月15日,由你单位专业分包的深圳歌剧院项目土石方、基坑支护和桩基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东角头地块)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2024年10月16日,我厅对你单位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并抽查了该项目,发现企业和项目存在以下问题: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分管经营的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2.缺少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危大工程管控措施、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3.企业主要负责人与项目负责人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4.施工现场桩机使用的电缆张挂高度不足,局部存在拖地现象,土堆泥浆池区域电缆张挂较乱。5.作业区部分泥浆池边界随意设置,土堆泥浆池壁易塌方。6.桩钢筋笼加工台边侧止档未设置到位。7.4#、7#履带起重机未在起重机明显部位设置额定起重量标志。8.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认真开展设备使用前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副吊钩闭锁装置螺栓变形、螺母未拧紧的安全隐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问询笔录》和《南山蛇口“7·15”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单位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不再具备《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八)项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违反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5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4〕97号),你单位10月31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书面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单位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的行政处罚。暂扣时间从2024年11月21日至12月20日。
你单位领取的是电子证书,本机关于处罚之日起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标注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起始时间。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届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认为经整改已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向本机关提出解除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在暂扣期届满后本机关在广东建设信息网“三库一平台”上取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标注。
若你单位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粤财大厦34楼
联系人:黄金华,联系电话:020-83133711,传真:020-83133587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