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查,你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所使用的代表工程业绩“御都花园1#楼(商贸中心)”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行为。
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5〕5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起3年内你单位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5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