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园林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住房管理中心:
为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我厅对《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试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的通知》(冀建法改〔2023〕4号)和《关于调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冀建执法函〔2024〕76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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