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娟:
山西省人事考试中心对你作出了撤销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证书的处理,我部依法作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25〕22号),你于2025年8月8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九条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对你作出撤销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许可的处理决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5年9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