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李晓娟
2024年10月26日,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建瓴路(同双路—中山园路)市政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名工人死亡。《南山南头建瓴路(同双路—中山园路)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10·26”一般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该项目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以上事实有《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提请暂扣“10·26”一般起重伤害事故相关责任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证书的函》及其附件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表明你作为项目负责人,违反了《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本机关于2025年9月28日作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粤建质告〔2025〕202号),你9月28日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等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你暂扣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证书编号:粤建安B(2021)0001370)6个月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自你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执行。
若你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