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建办规字〔2025〕160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价款结算支付工作,源头治理工程款拖欠和农民工欠薪问题隐患,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通知》(晋建标字〔2019〕57号)《关于建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晋高法〔2019〕69号)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等规定,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包人应当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依法依规编制招标文件,合理确定人工费用、主要材料等计价的风险内容及其范围,不得随意压缩工期和工程造价,不得通过“包括但不限于”等模糊表述或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款,将风险无限转嫁给承包人。
二、承包人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当在28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情况复杂,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适当延长核实期限,但最长不超过60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工程价款结算时,因结算程序多、多次审计或审计周期长、进展缓慢等原因,未完成工程过程结算或竣工后全部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工作的,应出具无争议价款结算审核报告。无争议价款结算审核报告应当包括无争议的结算金额、受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意见建议等内容。
四、在无争议价款结算审核报告出具后,发包人应及时告知承包人,并优化工程价款支付流程,在14日内支付无争议的工程价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发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审核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承包人不得以未完成审计、审核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农民工工资。
五、有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无争议价款结算审核报告出具后,承发包双方应当在28日内启动争议部分结算解决程序,可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多元化解纠纷机制进行解决。工程实施阶段产生的争议结算价款,在解决后应纳入当期施工过程结算一并支付。
六、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工程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工作的监督管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发承包双方开展工程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不断完善工程结算制度。同时,要督促发承包双方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开展工程价款结算与支付和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并依法依规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七、对发布之日前承包人已递交竣工结算报告等结算资料但未结算的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工程项目,针对无争议的部分,发包人应当在6个月内出具无争议价款结算审核报告。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全省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按本通知执行,其他投资项目可参照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3日
(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