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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25-11-18来源:吉林省住建厅-文件信息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5〕57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杜绝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7年底,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基本建立,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处理能力明显提高,减量化、资源化水平显著提升,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筑垃圾平均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到2030年,建立完善的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城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5%。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1.压实减量责任。各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落实各方主体责任,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鼓励使用绿色建材,倡导全装修交付模式,推行工程总承包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推动建设单位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及对应措施纳入招标文件与合同条款,将建筑垃圾减量、运输、利用、处置各环节所需费用纳入工程造价;设计单位创新设计,强化设计与施工的协同衔接,保障设计方案的深度与完整性;施工单位编制建筑垃圾减量化专项方案,明确源头减量、分类管理、现场处置、排放管控的具体措施。(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实行分类处理。建筑垃圾应当依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因地制宜明确处理方式。严禁将建筑垃圾直接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原则上,工程渣土和干化处理后的工程泥浆可用于土方平衡、场地平整、道路建设、环境治理或烧结制品等;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应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无法利用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置,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3.加强现场管理。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按要求对建筑垃圾开展分类收集、存放与运输工作。可结合土质情况及回填需求,在施工现场分别划定工程渣土“待用区”与“暂存区”,其中待用区用于堆放计划就地回填的工程渣土,暂存区则存放需外运处理的工程渣土;工程泥浆通过现场搭建的泥浆池、储罐等储存设施集中收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可依据垃圾属性,分别设置独立堆放区域或专用收集容器。施工现场排放建筑垃圾,需选择符合条件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建筑垃圾,严禁交由未通过核准的运输单位(或车辆)承担运输任务;同时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出场地的管理,严格执行场区进出管理制度,并按规范对建筑垃圾进行利用与处置。对于集中拆除工程,鼓励引入移动式处理设备,实现建筑垃圾就地资源化利用。(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4.规范装修垃圾。各地要明确装修垃圾投放要求、收运管理细则及监督投诉渠道,落实属地政府与物业服务单位的管理责任,引导科学设置装修垃圾投放点,同时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手段,保持投放点周边环境整洁,为居民投放提供便利。鼓励通过提前预约、装袋投放、箱体收集等方式收运装修垃圾,严禁装修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混合处理。(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二)强化建筑垃圾运输监管。

  5.规范运输管理。要结合实际,科学评估辖区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总量与运输需求,引导运输单位合理调配运输力量。公安等部门要协同做好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通行时段与路线的规划工作,降低对正常道路交通的干扰。要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及车辆的管理,督促企业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车辆运行状况检查。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运输建筑垃圾。(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6.建立退出机制。要做好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管理,依法依规明确“黑名单”等从业禁止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明确奖惩制度和退出规则。对运输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运输车辆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对运输单位依法从严查处并纳入信用管理。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运输单位,依法依规吊销其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三)规范建筑垃圾处置。

  7.规范规划选址。各地在编制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时,需统筹考量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产生总量、源头分布情况及处理设施用地需求,明确处理设施的建设规模、选址布局与建设时序。要深入落实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将已批复专项规划的核心内容融入详细规划,并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充分兼顾运输成本、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合理规划设施空间位置,严格遵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优先在城镇开发边界内布局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责任部门: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8.推进设施建设。要将规划内的建筑垃圾利用与处置设施视作城市兜底性市政基础设施,纳入本地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加快完成设施建设,设施建设需符合《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鼓励跨区域共建共享建筑垃圾处理设施,提升设施利用效率。当现有设施处理能力不足时,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临时利用与贮存设施的设置方案,明确设施数量、利用贮存容量及使用期限,并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待具备完善的利用与处置能力后,需及时拆除临时设施,清理占用场地。(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9.规范设施运行。落实属地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制定建筑垃圾利用与处置设施监管机制,实施动态监管,督促相关利用与处置单位加强运营管理,落实场区污染防治举措,开展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及应急处置演练,提升安全风险防控与应急处置能力。建筑垃圾利用与处置设施严禁接收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其他废弃物。(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10.开展存量治理。各地要定期开展存量建筑垃圾治理,及时整治非法倾倒填埋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问题。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自然灾害风险区的临时贮存设施,应限期将建筑垃圾有序转移至资源化利用、处置设施。对存在环境隐患或造成环境污染的临时贮存设施,应进行污染防控和治理;无法原位防控和治理的,应将建筑垃圾有序转移;暂时无法转移的,应采取常态化监测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

  (四)推进资源化利用。

  11.支持企业发展。鼓励经营主体积极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快培育产业基地和骨干企业。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增强对上下游产业的带动能力,发挥引领作用。鼓励推行建筑垃圾收运、利用一体化运营。鼓励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研究和设备研发,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支持符合绿色建材标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生产企业申报绿色建材评标标识,优先纳入省《建设工程材料应用目录》,加强宣传推广,拓宽应用市场。(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12.推广产品应用。各地要结合实际,畅通利用建筑垃圾生产的建筑材料、路基材料等应用渠道。指导施工单位利用混凝土、钢筋、模板、珍珠岩、保温材料等余料,加工制作成质量合格的工程材料,实行循环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鼓励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鼓励将产品价格纳入建设工程材料造价信息清单。支持企业开展水利工程建筑领域再生产品研发与生产,开展水利行业施工技术培训,消除应用技术壁垒。(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五)实施全过程监管。

  13.严格核准备案。要严格落实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提高办理效率,公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并联审批。督促工程施工单位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要求,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向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

  14.加强数字监管。各地可依托城市运管服平台、天网监控系统、交通电子眼等现有资源,加快推进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台搭建,强化对城市建筑垃圾运输与处置环节的监管;平台要实现跨部门数据互通,共享工程渣土排放与用土需求信息,促进产消动态平衡。推行建筑垃圾转移联单管理制度,如实记录并公开建筑垃圾的种类、数量、流向、利用及处置等信息,信息覆盖全过程管控范畴,确保建筑垃圾来源可追溯、去向可追踪、责任可追究。(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

  15.强化联合执法。各地要健全完善城市管理、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的联合执法与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渠道。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优化案件办理流程,提升办案效率,严厉查处私自排放、违规运输、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建立相邻城市间的协作机制,严格落实建筑垃圾跨区域转移审批备案管理规定,规范跨区域处置流程。对违法倾倒、处置建筑垃圾等行为,除依法追究运输单位责任外,还需查询原因,同步追究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单位的相关责任。(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

  三、政策支持

  16.加强资金扶持。按照相关法律及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积极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设施建设。积极探索“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债券化、债券市场化”路径,拓宽融资渠道,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充分利用间接融资,积极引入社会资本,形成市场化运营机制。(责任部门: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税务局、省金融监管局)

  17.加强技术支撑。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重点项目建设技术装备研发,将关键工艺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重点专项支持范围,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加大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技术和设施设备研发力度,推动成果产业化应用。将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纳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指南。工信部门按照建筑垃圾车辆使用方要求,协调对接商用车和专用车等企业,推动完善建筑垃圾车辆外观规格、标志标识、密闭装置、北斗卫星定位、安全配置、装卸记录、数据传输等相关技术要求。建立补充行业技术人才库,做好人才储备工作,为行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8.健全付费制度。依据“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建筑垃圾产生主体需承担合理的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及处置费用。建筑垃圾处理企业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各类建筑垃圾在运输、利用、处置等环节的价格信息。建立按量收费、按质计价的装修垃圾、工程垃圾、拆除垃圾收费机制。(责任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四、措施保障

  省级相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作为吉林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主要任务有序推动。各地落实城市负总责的工作责任制,制定完善建筑垃圾治理规章制度,完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间协调机制,建立住建、发改、自然资源、科技、公安、生态、交通运输、工信、财政等部门定期会商、联合惩戒、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细化目标任务,推动城市建筑垃圾治理工作落实。有立法权的地区要加快推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立法工作。

  

初审:范文博  

复审:杨学武  

终审:高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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