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资质过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三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各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和《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琼建规〔2025〕1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新旧资质标准过渡工作,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规范有序,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2025年6月25日印发的《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批工作的通知》要求,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有效期将于2025年12月31日到期,到期后证书自动失效,原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再延续。
二、检测机构原资质证书到期且未通过审批取得新的资质证书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且不得再承接检测业务。
通过我厅审批取得新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按新资质证书范围承接检测业务和出具检测报告。
三、建设单位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及时核查所委托检测机构的资质状态。若原检测机构无法继续提供服务,应在确保工程质量与检测连续性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妥善安排检测业务的转接,并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
四、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内检测机构的日常指导与服务,强化资质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检测活动抽查力度,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
五、我厅将结合“四不两直”、“双随机一公开”、机构互查、省外专家抽查等方式,持续强化对全省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与资质动态核查,重点打击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为,并对检测机构的人员变动、合同价格、报告产出与业务量的匹配情况进行动态监管。请各相关单位高度重视,共同促进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发展。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