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新疆裕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编码:91650105MA7951WA34,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资质证书编号:D265197764;法定代表人:朱文娟;注册资本:肆仟万元整,成立日期:2021年03月24日,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腾路718号浙商大厦第四幢第12层商业1206号房。安全生产许可证号(新)JZ安许证字[2021]000673。
经查实:被处罚人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安装玻璃高处作业现场未设置有效的安全防护设施;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存在缺陷;作业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开展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导致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被处罚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以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28号)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现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及《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第十四条规定,对被处罚人新疆裕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的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被处罚人向我厅提出复查安全生产条件的申请。经复查合格后,我厅将在暂扣期满时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复查不合格的,将增加暂扣期限直至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