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于2024年4月增项申请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所使用的技术负责人廖艳萍个人业绩“来宾市高岭路三期工程(K7+580-K8+698.3)”“来宾市来良路道路工程(K1+476.2-K2+582.6)”等2项业绩不属实,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行为。
我厅依法作出《撤销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赣建审批撤告〔2026〕12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厅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西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