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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发布时间:2015-11-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在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以下是鲁班乐标小编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进行相关解读: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主要包括:(1)总则(2)术语、符号(3)厂房和仓库(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5)民用建筑(6)建筑构造(7)灭火救援设施(8)消防设施的设置(9)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10)电气(11)木结构建筑(12)城市交通隧道12部分内容,其中总则的基本内容如下: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在建筑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9层及9层以下的住宅居住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居住建筑);

2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0m的公共其它民用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

4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5 单层、多层和高层厂房;

6 单层、多层和高层仓库;

7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8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9 可燃材料堆场;

10 城市交通隧道。

注:1 建筑高度的计算:当为坡屋面时,应为建筑物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檐口的高度;当为平屋面(包括有女儿墙的平屋面)时,应为建筑物室外设计地面到其屋面面层的高度;当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上述方法分别计算后上述情况存在多种计算方法时,应取其中最大值。局部突出屋顶的瞭望塔、冷却塔、水箱间、微波天线间或设施、电梯机房、排风和排烟机房以及楼梯出口小间等,可不计入建筑高度内。

2 建筑物层数的计算: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坪面设计地面的高度高度小于等于1.5m者,建筑底部为设置的高度不超过2.2m的自行车库、储藏室、自行车库、、敞开空间,以及建筑物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和(、或)设施、出屋面的楼梯间等,均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内。住宅顶部为两层一套的跃层,可按1层计;,其它部位的跃层以及顶部为多于2层一套的跃层,应计入层数。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炸药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建筑企业、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的国家现行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4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并应在总结实践经验和科学实验的基础上,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

1.0.5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国家现行有关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附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以上是鲁班乐标为中国建筑人士收集整理的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的详细建筑知识介绍。关注手机鲁班乐标(m./),实时了解建筑行业最新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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