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建设方针,引导我省建筑业向绿色、环保、节能、工业化方向发展,加快我省建筑业科技转型,促进建设工程技术进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特制定河北省建设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以下简称安济杯奖)的评选办法。
第二条 安济杯奖是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工程质量应达到省内领先水平,每年评选表彰一次。
第三条 安济杯奖的评选工作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下,由河北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建协)组织实施评选,评选结果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四条 安济杯的评选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五条 各市建筑业协会可依据安济杯奖评选办法制定本市的市级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并负责本市的安济杯奖项目推荐和申报工作。
第六条 安济杯奖遵照由施工企业自愿申报、各市协会推荐、专家组现场复查、评委会评审、社会公示并经评审领导小组审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七条 申报安济杯奖的建设工程项目应是已经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新(扩)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公共建筑
(一)、面积100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公建工程;
(二)、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或5000平方米以上的群体古建筑重建工程;
(三)、投资1个亿以上的学校、医院、科研、文体、厂(矿)区等群体建筑工程;
(四)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构筑物工程。
二、住宅工程
(一)、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其以上的住宅小区或住宅小区组团,配套设施齐全;
(二)、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单体住宅;
(三)、建筑在5000平方米及以上单体装配式住宅和用地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农村建设项目。
三、工业交通水利工程
(一)、投资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大中型工业项目;大型设备及工艺管道安装等,其建安工程量在600万元及其以上的安装工程项目。
(二)、电力工程
1、火电厂:单机容量200兆瓦及以上;
2、变电站:电压等级220千伏及以上;
3、线路安装:电压等级220千伏,50公里及以上;
4、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其它电力工程。
(三)、交通工程
1、高速公路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服务区;
2、高速公路10公里及以上;
3、一级公路10公里及以上;
4、大桥、特大桥或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大型立交桥;
5、应用新工艺、新技术较广且总价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速公路养护工程;
6、投资5000万元以上铁路、机场、港口等工程。
(四)、水利工程
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水库、泵站、大坝、堤防、输水等水利工程。
四、市政园林工程
(一)、桥面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立交桥或20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道路工程;
(二)、全长400米以上或单跨80米以上桥梁工程;
(三)、长度800米以上的城市跨河桥;
(四)、长度5公里以上的轨道交通及附属工程;
(五)、日供水5万吨以上的供水厂或日处理5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
(六)、占地5万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园林建筑工程;
(七)、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市政工程。
第八条 凡是本协会会员企业在河北省境内施工的工程及本协会会员企业在外省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均可参加安济杯评选活动。
第九条 下列工程项目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保密工程;
二、已经参加过安济杯奖评选而未被评选上的工程项目;
三、违法违规建设工程项目;
四、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发生过质量事故,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项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报安济杯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各种建设手续齐全,符合法定建设程序。
二、工程项目已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经过一年以上使用,没有发现质量缺陷和质量隐患。
三、申报项目应获得市级优质工程奖;对已开展优质结构评选的地区,建筑工程应获得市级以上优质结构奖;尚未开展优质结构评选的地区,在工程主体施工完成后、装饰装修开始前要有2名省级以上专家对主体结构进行一次评估,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和评价结论;省内施工队伍在外省施工项目,应达相应质量和安全标准 四、申报单位没有不符合诚信行为,申报工程原则上应获得省级以上优秀建筑设计奖、建筑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和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五、工业和交通工程项目,除符合本条一至四款各项条件外,其技术指标、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应达到本专业工程省内领先水平。
六、住宅小区及组团除符合本条一至四款要求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小区总体设计符合城市规划有关规定标准的要求;
(二)、公共配套设施均已完善并投入使用;
七、住宅工程除符合本条六外,还应达到业主入住率50%以上,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有科技创新,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科技示范工程;
(二)、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应用,施工中采用“建筑业10项新技术”应用不少于5项;
(三)、获新工法或BIM应用、QC小组管理奖;
(四)、装配式住宅、通过绿色建筑评比验收的住宅项目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八、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有科技创新的项目优先评选,评选条件适当放宽。
第十一条 申报安济杯奖工程项目的承建(总承包)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法人资格。
一、在工业建设项目中,应是承建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器、仪表的安装单位或是承建主厂房和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单位。
二、在铁路、交通、水利、冶金、市政和园林工程中,承建主体工程或是工程主要部位的施工单位。
三、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应是承建主体结构和部分装饰装修工程的施工单位。
第十二条 申报工程主要参建单位是指与承建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的独立法人单位,其完成的工作量应占工程总量的10%以上。
第十三条一个施工单位承建的同一标段工程项目,一个年度内要以一个项目进行申报,不得拆分后在同一年度内分别申报。
第十四条 两家以上建筑企业联合承包一项工程,并签定联合承包合同,可以联合申报安济杯奖。
第十五条 工程获奖后,对承建单位、参建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总监分别颁发奖杯和证书。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六条 安济杯奖工程的申报程序:
一、 凡是我会会员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建设工程,都可按《评选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市的建筑业协会申报;凡是我省施工队伍在省外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跨区域的铁路、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工程可直接向我会申报。
二、申报安济杯奖工程的主要参建、监理、设计、建设等单位由承建单位统一填入《安济杯奖申报表》一同申报。
三、各市建筑业协会应依据本办法对企业申报的安济杯奖工程的有关资料(包括有无主要参建单位)认真进行审查,分别征求建设项目单位(业主)和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签署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加盖公章,进行推荐。推荐两项(含两项)以上工程时,应对被推荐工程汇总、排序后上报。
第十七条 省建协依照本办法对被推荐工程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
第十八条 申报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一、申报资料的内容:
(一)、《安济杯奖申报表》一份;
(二)、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资料复印件一份;
(三)、承建工程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
(四)、反映工程概貌及主要部位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彩照6张;
(五)、各申报单位将以上资料刻录成电子光盘,与文字材料一并上报。
二、对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安济杯奖申报表中需由相关单位签署意见的栏目,应写明对工程质量的具体评价意见;
(二)、申报资料中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三)、申报资料准确、真实,如有变更,建设单位应在评审委员会评审之前出具变更证明;
(四)、监理及主要参建单位必须在申报表中加盖公章,否则在工程获奖后将不向其颁发证书。
第五章 工程中间检查、复查及评审
第十九条 计划申报安济杯奖的建设项目,在工程主体完工后、装修施工前,各市建筑业协会原则上要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一次现场查验,并对申报程序、资料的要求、注意事项和重点部位的装修提出指导性意见。也可委托省建协进行查验指导。
第二十条 省建协组织专家复查小组对初审符合要求的工程进行现场复查。每个复查小组由配套的专业技术人员3—4人组成。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复查程序及内容
一、听取申报单位对工程施工和质量情况的介绍;
二、听取使用单位或用户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三、查阅工程建设的前期文件、施工技术资料及竣工验收资料等;
四、实地检查各专业的工程质量;
五、复查组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复查报告。复查报告要对工程的整体质量状况做出综合评价。
第二十二条 现场复查后,省建协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成员应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且具有较丰富实践经验的有关专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通过听取复查组汇报,审查申报资料、质询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出安济杯奖工程,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后,评选结果在省建协网站及有关媒体上公示。
第六章 表彰
第二十四条 省建协每两年召开一次颁奖大会,向荣获安济杯奖的承建单位授予安济奖杯和获奖证书;向建设单位、主要参建单位和监理单位等颁发获奖证书;向项目经理和总监颁发获奖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为交流和推广创安济杯奖工程经验,促进河北建设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省建协每年组织编辑安济奖经验交流专辑。
第七章 纪 律
第二十六条 申报企业和推荐单位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请客送礼,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获奖资格。
第二十七条 工程复查实行专家回避制度。复查专家不得参与本单位的申报工程复查。
第二十八条 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委员,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得收受企业和有关人员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工程复查或评审委员资格,并终身不得再进入省建协专家库。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复制安济奖杯和获奖证书,如有违者,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省建协对获奖工程实行抽查回访制度,对已获得安济杯奖称号的工程,若发现弄虚作假、主体结构或建筑外装饰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省建协要组织专家对获奖工程进行核实或鉴定,根据核实或鉴定结果有权做出撤消该工程安杯奖称号的决定,收回奖杯和证书。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建协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起施行,原《河北省建设工程安济杯奖(省优质工程)评选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