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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规定

发布时间:2023-03-23

除了《合同法》对无效合同所做出的规定对建设工程合同全部适用外,还有以下补充规定:

(1)承包人超越其经营范围、资质等级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但没有依法进行招标的,或者在招标过程中违反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必然导致合同无效或可能无效。

以下5项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将导致合同必然无效。

1)应当招标的工程却未招标;

2)招标人泄露标底的;

3)投标人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确定中标单位的;

4)招标人与投标人恶意串通,内定中标人的;

5)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及大型建设项目,凡是属于公开招标而其投标人不足三家,或者经批准进行邀请招标,而参加邀请投标的单位不足三家的。

以下4项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1)招标人隐瞒工程真实情况;

2)投标人没有如实填写投标资格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

3)招标人收取投标人贿赂的;

4)其他违反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3)没有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270条规定: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若当事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没有采用书面形式订立,除“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外,其余均属无效合同。

(4)违反国家计划的合同。《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违反国家计划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计划性,主要表现在:

1)对国家投资兴建的基础设施,必须服从国家计划;

2)国家在一定时期对某些工程需要做出限制的,必须服从国家的限制。

(5)违反分包、转让规定的合同。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合同转让与分包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凡是违反这些规定进行的转让和分包一律无效。常见的有:

1)发包人将应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项目,肢解成若干部分,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的;

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分包给第三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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