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及其种类、法定程序
1、行政许可只能由行政机关作出,且只能依申请而发生,不能主动作出;其往往赋予申请人一定权利而产生收益,但是一般也附加一定的条件或义务;应遵循法定程序,并以正规的文书等形式作出批准或认可。
2、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
《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级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二、行政强制及其种类、法定程序
1、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3)扣押财物;(4)冻结存款、汇款。
2、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1)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2)划拨存款、汇款;(3)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4)排除妨碍、恢复原状;(5)代履行。
3、行政强制的设定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