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2、勘察、设计必须执行强制性标准
3、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4、设计依据和设计深度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5、依法规范设计对建筑材料等的选用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6、依法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
7、依法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