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规范动火作业过程管理,确保防城港项目部的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及生产作业环境安全。
2、范围适用于防城港项目部的生活区临建及施工现场范围内的动火作业。
3、职责
3.1执行部门本程序的实施由防城港项目部的安全部负责,安全经理负责对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并指导监督本程序的执行,相关部门配合实施。
3.2动火作业安全职责
3.2.1审批人的安全职责 审查工作的必要性。 审查动火条件是否具备。 审查工作是否安全。 审查动火作业许可证上所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
3.2.2动火作业申请人的安全职责 办理动火工作票开工和终结。 正确安全地组织动火作业。 落实检修应做的安全措施并使其完善。 向有关人员布置动火作业,交待防火安全措施,并进行安全教育。 始终监督现场动火作业。 动火工作间断、转移、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3.2.3监护人的安全职责 在动火现场配备必要的、足够的消防设施。 检查现场消防安全措施是否完善和正确。 始终监视现场动火作业的状态,及时制止违章动火行为,发现失火及时扑救。 动火间断、转移、终结时检查现场无残留火种。
3.2.4动火执行人的安全职责 动火前必须收到经审核批准且允许动火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按防火安全要求做好安全措施。 全面了解动火工作任务和要求,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动火。 及时清除动火区域周围易燃易爆物品或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