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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招标投标中心中合肥招标投标中心评标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招投标项目评标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维护招标人、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在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组织实施的交易项目。
第三条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应认真做好项目评标过程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配合监督员加强对评标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评标区域现场管理人员应维护好评标现场秩序,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区域,干扰评标过程。
第五条 项目评标开始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 项目负责人在评标前准备好《招标文件》、《评委及特邀监督员签到表》、《项目评标监督员须知》、《评标委员会评委须知》等资料。采用电子评标方式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前将评标办法等输入评标系统。
(二) 评委及监督员在《评委及特邀监督员签到表》上签到。
(三)项目负责人介绍评标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组成人员和监督员。
(四)监督员宣读《评标委员会评委须知》。监督员在《项目评标监督员须知》上签字,评委在《评标委员会评委须知》上签字。
(五)评委会民主推举评委会组长,业主单位评委或代表不得担任组长。
(六) 项目负责人、招标人代表(如有)、造价咨询单位(如有)介绍本项目前期的有关情况。
(七) 项目负责人将投标文件等资料分发给各评委进行评审,每位评委须对所有应审核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核。
第六条 招标文件对评标办法和标准有明确规定的,评标过程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对评委违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项目负责人应配合监督员及时制止,并视情节报合肥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管局”)督查处予以处理。 第七条 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主要是对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等进行审查。
(一)投标文件经评审确认为无效的,评委会应有充分事实依据和理由,并将废标理由书面记录,同时告知被废标的投标人。
(二)评委会对投标文件有疑问的,可以询标的方式要求投标人书面说明,但书面说明不得实质性修改投标文件内容。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说明或说明后经评审仍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评委会可认定其投标无效,并将废标理由以书面方式记录。
(三)初审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填写初审结果汇总表,所有评委签字确认。
第八条 采用综合评分方式的项目,投标文件详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各评委应当独立进行评审和打分,不得相互协商。
(二)评委打分完毕后应签字确认,并由项目负责人协助汇总,所有评委及监督员须在汇总表上签字确认。详评打分表和汇总表一经签字确认,不得重新打分。
(三)项目负责人将各投标人得分汇总后的排名情况向评委会通报。
(四)评标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对评委评审结果进行复查。发现有明显错误的,由监督员督促评委及时纠正。
第九条 采用有效最低价评审方式的项目,投标文件评审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政府采购采用有效最低价评审方式的,评委会从最低报价的投标文件开始评审,直至选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预中标人、预中标候选人。评委会不再对剩下的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及详评。
(二)建设工程采用有效最低价评审方式的,评委会首先进行资格审查,从通过资格审查的最低报价的投标文件开始评审,直至选出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预中标人、预中标候选人。
(三)在评标过程中,投标文件经评审确认为无效的,评委会应有充分事实依据和理由,并将废标理由书面记录,同时告知被废标的投标人。
第十条 评标组长负责拟定(或指定他人拟定)评审纪要,评审纪要是评委会根据全体评委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所有评委均须在评审纪要上签字,不签字视为默认评审结果。评委签字完毕后,监督员最后在评审纪要上签字。
第十一条 评标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清除开、评标室电脑中的项目评标记录,同时在有关工作人员协助下清理评标现场的投标文件和评标资料,妥善保管,不得遗失。监督员应完整填写《合肥招标投标中心招投标项目监督意见书》,交至市招管局督查处。
第十二条 采用网上电子评标的项目评标过程按照《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网上招投标操作规程》进行。
第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招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市辖各县(市)招标机构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合肥招标投标中心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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