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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集控中心消防管理

发布时间:2019-10-11

集控中心消防是非常重要的,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集控中心消防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加强雅砻江流域集控中心(以下简称集控中心)消防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控中心各部门。

第三条 引用标准及政策文件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细则的引用而构成为本细则的条文,本细则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细则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公安部 2002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ET-SM-07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GA95-2007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规程

DL5027-1993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CMB253诺诚综合五星系统常规工业指导手册

JK-YA8-1-2011 火灾专项应急预案

JK-YA801-1-2011 集控中心公共区域火灾事故处置方案

JK-YA802-1-2011 集控中心生产区域火灾事故处置方案

第四条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一) 重点防火部位

指火灾危险性大、发生火灾损失大、伤亡大、影响大的部位和场所。

(二) 消防设施

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三) 消防器材

指灭火器、消防砂箱、消防桶和消防铲、斧等。

(四) 定置管理

定置管理是对生产作业现场在物品的选用、摆放及其组合过程中进行设计、组织、实施、调整,并使生产、工作现场的管理达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的一系列过程的总称。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组织机构管理职责

(一) 集控中心成立消防委员会,集控中心主任兼任委员会主任,主管安全的副主任、物业公司负责人兼任消防委员会副主任,各部门负责人兼任委员会成员。消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综合室担任。

(二) 集控中心消防委员会

1. 贯彻执行消防法规,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集控中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建立防火责任制。

3. 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保证消防设备、设施的投入及有效实施。

4. 建立、健全消防志愿服务队。

5. 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 组织制定符合集控中心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7. 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三) 综合室

1. 归口管理集控中心消防工作。

2. 监督物业公司对消防设施、器材的管理。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 组织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确定重点防火部位及重点防火部位的责任人。

4. 组织消防宣传培训,组建和管理义务消防队。

(四) 运行室、方式室、水情室、系统室

1. 本部门外委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管理。

2. 对所辖区域进行消防安全。

(五) 物业公司

1. 制定、实施有关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按有关规定对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和测试。

2. 负责消防值班,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3. 每季度至少应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每月应组织一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防火检查。每日开展防火巡查。

第六条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一) 集控中心主任:

1. 集控中心主任为集控中心第一消防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2. 组织定期消防检查,主持消防重大隐患的治理工作,落实消防监督体系。

3.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主持不安全事件调查,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工作。

(二) 主管安全的中心副主任(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

1. 对集控中心主任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及时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和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2. 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 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 监督、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 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6. 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7. 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 物业公司负责人

1. 贯彻、落实国家及各上级部门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

2. 物业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消防管理工作。

(四) 集控中心副主任:

1. 贯彻、落实国家及各上级部门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

2. 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五) 总工程师:

1. 负责消防技术管理工作,承担分管工作的安全职责。

2. 组织解决消防工作中出现的技术问题,制定隐患的技术改造方案,审批消防系统运行方式、重大试验项目的安全技术措施。

(六) 综合室主任(消防管理人员):

1. 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 监督、检查集控中心消防工作,协调解决各部门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3. 组织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消防培训。

4. 检查作业现场消防安全,对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等违章作业进行纠正并考核。

(七) 方式室、运行室、水情室、系统室主任

1. 负责本部门外委工程项目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本部门员工消防培训。

2. 审查本部门重要检修、施工、操作项目中动火安全技术方案和措施,对措施的正确性、完备性负责。

3. 检查消防安全措施和整改措施的执行情况,查处违章违纪行为,并进行考核。

(八) 各部门副主任、主任工程师

1. 落实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

2. 在主任领导下,负责分管工作范围内的消防工作,并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九) 安全监察:

1. 协助本部门主任对集控中心消防工作进行监督。

2. 检查、监督消防培训、教育和活动的完成和开展情况。

3. 发出《安全监督意见通知书》和《安全考核通知书》,并监督执行。

(十) 方式室工程师:

1. 负责所辖设备消防技术管理,监督、检查消防技术措施的实施。

2. 提出设备检修(施工)、更改工程的消防技术要求,对工作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措施交底。

3. 本专业的消防技术资料、台帐的管理。及时提出图纸资料、设备系统的修改意见,经审批后监督实施。

(十一) 集控中心其他员工:

1. 执行消防工作的有关管理制度、规程、规定。

2. 参加消防培训,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会使用消防器材,会处理事故,会报火警,掌握正确的火灾逃生技能,采取正确的方法进行自救、互救。

第三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七条 培训要求

(一) 新员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二) 在岗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火灾应急疏散演练。

(三) 全厂员工(包括临聘人员、外委合同单位)应不定期的进行灭火器灭火的实际操作训练,确保能正确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初期火灾,培训记录应保存备查。

(四) 消防培训可以采用讲座、聘请专业人员授课,放录像或实际作等不同方式。

第八条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包括:

(一) 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 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 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 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 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六) 义务消防队员

1. 完成基本急救课程、灭火器使用课程。

2. 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模拟火警事故的演习。

3. 参加救护培训,能在第一时间进行简单、正确、有效处理烧伤或烫伤人员。

第九条 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第四章 义务消防队管理

第十条 组建义务消防队。

(一) 确定义务消防队的队员数量,应考虑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考虑消防队营救时到达时间。

(二) 应以书面形式委任所有义务消防队员,并规定其义务和责任。

(三) 消防管理人员应参加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单位举办的消防培训课程。

第十一条 义务消防队管理

1. 义务消防队员的名字和手机电话号码公布在集控大厅,并报公司安全监察部。

2. 每个义务消防队员应配备必备通迅工具。

3. 所有义务消防队员经过相关培训。

第五章 防火管理

第十二条 风险评估

(一) 每三年根据《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实施一次火灾风险审察及评估,当建筑物、设备的结构或使用的工作方式有重大改变时,应重新进行评估。

(二) 火灾风险的评估应由经过训练,有经验且具有相关资历的员工进行。

(三) 对生产、办公区域的所有灭火器进行一次全面的普查与评估。

(四) 根据火灾风险制定降低风险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在生产、办公区域,除专门的吸烟点外,其它场所为“禁止吸烟”区。

第十四条 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储存、使用、运输或者销毁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

第十六条 动用明火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办理工作票,落实现场监护人,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二) 施工单位使用明火时,由责任部门负责其安全,办理工作票。

第十七条 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见附录1),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

第十八条 重点防火部位动火管理

(一) 消防重点部位动火作业必须按《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办理动火作业手续,指定安全负责人并采取严密的防火措施,确保安全。

(二) 动火工作票由动火工作负责人所在部门(副)主任签发,综合室主任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审核,集控中心主管领导批准。

(三) 动火工作票的工作负责人、签发人应经考试合格,并经集控中心主任批准发文。

(四) 动火现场监护:

1. 首次动火时,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和各级审批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是否正确完备,测定可燃气体的浓度是否合格,并在监护下作现场明火试验,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动火作业。

2. 动火作业时,动火部门应指定专人始终在现场监护。

3. 对蓄电池室等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或蒸汽的区域,动火工作过程中,应每隔2~4h测定一次现场可燃性气体浓度,当发现不合格或异常升高时应立即停止动火,在未查明原因或未排除险情前不得重新动火。

4. 在次日动火前必须重新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测定可燃气体浓度,合格后方可重新动火。

5. 压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压前,严禁动火。

(五) 结束的书面动火工作票由运行室登记归档,动火工作票保存一年。

第六章 消防设施、器材、安全疏散设施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消防设施及器材应符合《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14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098-98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等标准要求,并通过消防验收。

(一) 电缆必须分层分隔,所有穿墙、穿楼板的孔洞必须用防火材料封堵以防蔓延。

(二) 穿墙、穿楼板的位置,电缆表层应涂抹阻燃涂料。

(三) 根据不同的火灾风险应选用不同的灭火设备,如电气设备间应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第二十条 维护保养

(一) 火灾探测报警装置测试、气体灭火系统测试、消防泵的自启动测试,由物业公司组织进行,每年一次,集控中心派人现场监督,检测报告交综合室备案。

(二) 消防器材,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检查保养,并应根据器材种类及工作场所条件的不同,适当增加保养的次数。

(三) 所有移动消防设施、消防箱、消防栓、水带、水枪、灭火器等,由物业公司按相关要求定期检查、维护保养。

(四) 应为每种类型的消防器材制定保养程序。

(五) 灭火器

1. 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建立灭火器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2. 灭火器的现场设置

1) 消防器材必须编号,不得随意挪用。

2)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定点放置,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3) 消防器材周围不得堆放杂物,消防器材随时保持清洁。

4)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5)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1500m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150mm.

6) 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A类火灾手提式15-20米、推车式30-40米,B类火灾手提式9-12米、推车式18-24米,C类火灾按B类设置。

3. 灭火器,从出厂日期算起,达到如下年限的必须报废:

1)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年。

2) 手提式清水灭火器——6年。

3)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8年。

4)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年。

5)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6)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年。

7)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贮气瓶式)——10年。

8) 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年。

9)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年。

第七章 隐患排查、整改

第二十一条 每日防火巡查

(一) 每日防火巡查含集控中心二、三、四楼生产及办公所有区域。

(二) 白天上班期间的防火巡查每二小时一次;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2次。

(三)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四)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五) 每日防火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 人员遵章守纪情况:

1) 消防管理、值班人员在岗情况。

2) 禁止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

3)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禁止违章使用明火作业,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

2. 消防设施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1) 安全标志完好,禁止遮挡。

2) 禁止将消火栓、灭火器材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

3) 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4) 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禁止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

3. 所有消防车通道、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证畅通。禁止在通道上堆放杂物,禁止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

4. 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二十二条 消防器材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

(一) 灭火器

1. 灭火器压力表的外表面是否变形、损伤,指针是否指在绿区。

2. 灭火器是否在有效期内。

3. 灭火器保险销和铅封是否完好;筒体是否有锈蚀、变形现象,铭牌是否完整清晰;喷嘴是否有变形、开裂、损伤,喷射软管是否畅通、是否有变形和损伤。

4. 灭火器压把、阀体等金属件是否有严重损伤、变形、锈蚀等影响使用的缺陷。

(二) 消火栓

1. 消火栓箱门、消防卷盘转动灵活,全部附件齐全完好。

2. 检查供水阀是否渗漏水。

3. 消防水带和水枪完好。

4. 消火栓箱内配件外观无破损、涂层无脱落,箱门完好无缺。

5. 对消火栓箱门、供水阀门及消防卷盘等所有转动部位应定期加注润滑油。

(三) 防火检查应做好记录(如人员、内容、部位等),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物业公司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 综合室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监督检查,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见附表4)。

第二十五条 隐患整改

(一) 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当场改正的,综合室应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报告集控中心主任或主管安全的副主任,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二)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三)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八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六条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 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 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 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 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七条 每半年进行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消防演练时,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第二十九条 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九章 消防档案

第三十条 消防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应当详实,附有必要的图表。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 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 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 消防安全制度。

(五)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 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 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 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二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三) 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四) 防火检查、巡查记录(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五) 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六) 消防安全培训记录(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

(七)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八) 火灾情况记录。

(九) 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综合室负责检查本制度执行情况,依据本制度及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集控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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