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评选办法
评选范围和条件及程序
一、 评选范围和条件
报市文明工地的工程项目应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规范,且已完成施工安全达标评价和主体结构封顶之前。
第一条 申报项目的工程规模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房屋建筑工程单体建筑面积在3000m2 以上(含3000 m2 );
(二)小区建筑面积在50000 m2 以上(含50000 m2 );
(三)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在800 万元以上(含 800 万元);
(四)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造价在800 万元以上(含 800 万元)。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项目不能作为推荐申报项目:
(一)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本年度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两起以上(含两起)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承建的工程项目;
(三)采用国家、省有关部门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具、材料和施工工艺的;
(四)本年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执行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
(六)建筑起重机械未执行住建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办理产权备案、安装告知和使用登记的;
(七)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二、评选申报程序
第一条 市文明工地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填写《宜春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申报表》,经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签署监督意见后,向市建筑业协会申报。
第十条 申报市文明工地,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宜春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优良样板工地申报表》(一式两份,单独装订,并报电子文档),其他资料应按标准规格装订,首页为目录;
(二)项目立项批文、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三)施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
(四)反映工程项目开展文明工地创建活动的基本情况,包括主要业绩、做法、经验及其证明文件材料(字数不少于2000 字,含电子文档);
(五)反映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的彩色照片8 张。